因为劝架卷入一场冲突,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小学教师陈永春致人轻伤,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巴林左旗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其降岗降薪处分。
陈永春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有罪。其称教育局没有全面调查即作出处分,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也不合理。为此,他先后向旗、市人社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均未果,后将巴林左旗教育局、人社局和赤峰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对此,巴林左旗教育局向红星新闻表示,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该局没有职责或权限去核实和界定。该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文书作出处分决定,依据充分。
8月8日,陈永春向红星新闻表示,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做好事,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下一步,他将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事发地点
劝架卷入他人冲突
妻子被打后反击致人轻伤
2024年1月24日晚,陈永春应朋友之邀,带妻子林女士前往当地一家娱乐场所嗨吧玩。当日23时许,嗨吧里还有黄某东及张某伟另外两拨人。没想到,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冲突。
关于冲突的过程,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其间,黄某东(陈永春相识多年的生意伙伴)与李某某在舞台上跳舞时发生矛盾,李某某将黄某东摔倒在地上,陈永春看到后上前质问李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陈永春被林女士等人拉开后,李某某先动手殴打陈永春,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陈永春回到嗨吧内卡座收拾物品准备离开现场。
李某某的姐夫张某伟看到李某某与黄某东等人发生冲突,其与黄某东同行人员在舞台上相互辱骂、推搡,被张某伟同行人员劝开,随后张某伟离开舞台现场。不久后,张某伟返回现场,直奔准备离开的陈永春,并要打陈永春,陈永春的妻子林女士在中间拦着。其间,林女士被张某伟打到,陈永春看到张某伟不依不饶后,持酒瓶与张某伟厮打在一起,用酒瓶击打张某伟的头部,致张某伟受伤。
不过,陈永春却称,他跟黄某东并不太熟,只是看到这个人认识,因其老婆林女士开了家餐馆,黄某东是酒水供应商负责送酒的工人。冲突发生前,对方跟他敬酒打了下招呼,“当时看到黄被摔倒在地,我上前劝阻,随即遭到言语辱骂、围堵推搡和追打;后来我老婆上前拉架阻拦时也被殴打,情急之下才拿酒瓶反击自卫。”
检方决定不起诉
教育局给予其降岗降薪处分
事发次日,陈永春、张某伟、黄某东等达成和解。其中,陈永春赔偿张某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万元,双方互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陈永春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司法程序并未终止,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伟的右额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永春被警方取保候审。
同时,张某伟向巴林左旗教育局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当时错将陈永春这个拉架劝和的人当成黄某东,双方肢体冲撞中将彼此弄伤,一切都是误会,希望不要轻易对陈永春作出惩罚;黄某东也向巴林左旗教育局送去了一封感谢信,对陈永春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行为表示万分感谢。
2024年11月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就此案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2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陈永春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陈永春不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25年1月7日,巴林左旗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陈永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业技术七级降为专业技术八级,薪级工资由25级降为23级。
▲处分决定
对此,陈永春提起申诉,认为处分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条错误。2025年2月15日,巴林左旗教育局作出复核决定,将适用法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维持了此前给予陈永春的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质疑处分依据不足、程序不合理
教育局回应:处分决定依据充分
针对上述处分,陈永春认为,最初教育局依据的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吸食注射毒品、赌博、卖淫、嫖娼”等表述内容,完全是对他栽赃陷害,严重损害其名誉,后经过复核又改成了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条款,“我是犯罪人员吗?有犯罪记录吗?”
陈永春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他有罪,“犯罪情节轻微”仅是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审查意见、起诉裁量层面的表述,不是终局性、产生法律效力的有罪认定。没有生效刑事判决书,法律层面就不存在罪犯、犯罪人员一说。
既然不认为自己犯罪,为何当初认罪认罚?陈永春向红星新闻表示,他一直坚持认为自身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事发后,考虑到自己作为一名在职教师,为避免扩大负面影响,当时便认罪认罚只想尽快息事宁人。
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犯罪,他于2024年、2025年、2026年连续三年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均显示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陈永春认为,教育局单一截取不起诉文书里的审查意见,脱离全案事实、见义勇为背景、被害人重大过错,片面解读文书,在没有全面作出独立调查的情况下作出处分,事实依据严重不足,程序上也不合理。
“该事件并非本人主观故意,不属于扰乱治安、寻衅滋事,属于自我防卫,教育局未对事件全貌调查问询取证。”陈永春向红星新闻表示,此外,被救助人黄某东向教育局提交见义勇为感谢信,教育局调查组也未进行调查问询。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巴林左旗教育局作出的复核决定对此有所回应。该局认为,陈永春所说的“非本人主观故意、更不是扰乱治安,寻衅滋事,是自我防卫”等情节,属于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情形,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决定给予处分时,不能再重复考虑。
▲巴林左旗教育局
针对处分法条适用的问题,巴林左旗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最初引用的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并不包括“吸食注射毒品、赌博、卖淫、嫖娼”等内容,后经复核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更精准。
上述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表示,陈永春一直主张自己属于见义勇为,但除了所谓感谢信,教育局至今没收到任何官方出具的见义勇为认定,教育局没有职责或者权限和义务去核实他们打架经过,也界定不了。
“他认为法院都没定我有罪,你们教育局就定我有罪了。”该负责人解释,并非教育局认定他有罪,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文书作出处分决定,依据充分。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如果判处实刑,会直接开除公职,相关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已充分考量其教师身份。对于教育局来说,最终只能根据司法机关文书和相关处分规定来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个处分决定,旗、市两级人社部门也已进行了复核,维持了原来的处理结论,陈永春去法院起诉也被裁定不予立案。
申诉撤销处分未果
他称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2025年3月,陈永春向巴林左旗人社局申诉,要求撤销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恢复其待遇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同年5月26日,巴林左旗人社局作出维持巴林左旗教育局原处分复核决定的决定。
陈永春向赤峰市人社局进行了再申诉。2025年9月17日,该局作出维持巴林左旗教育局复核决定和巴林左旗人社局申诉处理决定的决定。
赤峰市人社局认为,巴林左旗教育局最初作出的处分决定确存在适用条款不准确情形,但复核决定对原处分决定依据的条款进行更正,且未影响处理结果。关于陈永春提供的见义勇为感谢信问题,该局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仅提交见义勇为感谢信不足以认定。
申诉未果后,陈永春将巴林左旗教育局、巴林左旗人社局和赤峰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该院审查认为,他所诉的处理决定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惩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2025年12月12日,该院裁定不予立案。
对此,陈永春向赤峰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查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今年3月17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月8日,陈永春向红星新闻表示,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做好事和正当防卫,教育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调查后再进行处分,但如今起诉教育局和人社局都被驳回了,下一步他将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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