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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林

推送:轮胎国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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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国际视角获悉,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一起产销一体特大假冒轮胎案,17 万条假马牌轮胎涉案金额超 1.1 亿元,全链条人员全部实刑处置。

该案打破行业固有认知,即便是质检达标的假冒轮胎,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为安全类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划定清晰司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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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完整处置经过

2026 年 8 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案号(2025) 苏 0211 刑初 281 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案件信息通过法院官网、财经媒体等平台对外发布。

本案是典型全链条造假案件,上游由韩某牵头组织工厂生产假冒德国马牌轮胎,下游依托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分销。全案累计制售假胎 17 万余条,非法经营总额 1.1 亿余元,整体违法所得 3100 余万元,主犯韩某个人获利 60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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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判决,全部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刑期区间二年至五年,无一人适用缓刑。主犯韩某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1000 万元罚金。涉案经销企业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在 2026 年 7 月被列入法院被执行人名单,290 万元执行标的待清偿,刑事追责与民事执行风险同步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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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出现极具争议的细节:这批假冒轮胎送检国家橡胶轮胎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单次检测数值满足国标 GB9743-2015 要求。但法院并未据此从轻量刑,这一判决尺度,成为本次案件最核心的司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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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轻判罚的底层逻辑

与同类假冒判例参照

法院未从轻处理,核心在于轮胎属于直接关系道路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不能用单次质检合格抵消制假售假的整体社会危害。

假冒工厂不具备品牌标准化、持续性质控体系,单批次达标无法保障长期使用稳定性,批量流入市场极易引发高速爆胎、制动失效等致命交通事故。同时,造假行为直接侵占品牌知识产权,破坏合规经销商经营环境,冲击正常轮胎市场定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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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多地法院已有多起同类假冒轮胎重判案例,裁判尺度与本案高度统一。福建曾破获假冒固满德、山道巡礼轮胎案,嫌疑人线上开设网店批量售假近 1.5 万条,涉案损失超千万元,多名主犯被刑事拘留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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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翻新胎造假案,不法商贩收购废旧二手胎,翻新后贴标假冒朝阳、正新、建大等多个国民轮胎品牌,虽涉案金额仅三万余元,但法院考虑轮胎安全属性,依旧对两名被告人全部实刑处置,未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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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判例和无锡亿元假马牌案形成统一司法导向:无论假冒进口高端轮胎还是国产民用轮胎,只要规模化制售,均会从严量刑,司法机关不会因产品单次检测合格、涉案金额偏低就降低惩处标准。

从法律层面来说,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仿制品牌商品,行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产品质量仅为次要参考要素,不能消解侵权、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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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消费者与代理商的

双重警示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低价是假冒、翻新轮胎最主要引流手段。选购轮胎必须查验完整胎侧编码、生产日期,优先选择品牌授权门店、正规电商官方渠道。贪图低价购入无溯源轮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难举证追责,人身、财产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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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轮胎行业代理商、经销商,本案提供明确经营边界。第一,严禁对接无正规资质的私人工厂货源,规模化分销假冒商品会触发重刑,不存在 “小批量没事” 的侥幸空间。

第二,不得参与翻新、重新贴标各类二手旧胎,线上线下售卖翻新假冒胎,既构成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还会触及刑事犯罪。

第三,企业经营者需认清风险叠加效应,一旦卷入制假链条,除高额罚金、有期徒刑外,企业资产还会被强制执行,经营主体直接丧失存续基础。

轮胎承载行车安全,知识产权约束市场秩序,二者不可割裂。无论是从业者还是车主,都不能将 “产品能用” 当成忽视合规与安全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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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这起亿元假轮胎案的判决,不止是一次个案惩处,更是面向整个汽配行业的清晰指引。

安全品类不存在 “合格即免责” 的灰色地带,规模化产销假冒商品,必将承受刑事、民事双重代价。守住品牌授权、完整溯源、正规渠道三条底线,既是对他人出行安全负责,也是市场主体长久经营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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