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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

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

责任由谁承担?

损失应如何认定?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案例回顾

2025年9月16日,云南昆明,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员接警后迅速到场将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系租户在该建筑一楼门厅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因插线板线路故障,产生的电火花引燃电动自行车及周边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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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东董某在一楼门厅处搭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提供条件,同时向租户收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费用,最终,电动自行车车主吴某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房东董某因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防范职责,纵容违规行为产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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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阿消试验

电动自行车起火往往只在一瞬间

若在室内发生意外

后果不堪设想

一组试验,直观告诉你

为什么要禁止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

楼道、家庭、小区门厅等环境相对密闭,可燃物较多,一旦电池爆炸火星四溅,火势会迅速蔓延,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排出困难,将会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阿消提示

电动自行车火灾不容小觑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更多安全知识阿消放下面了

一起学习!

来源:中国消防

编辑:周开明

审核:谢跃东

签发:钟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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