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街边,被突然掉下的玻璃砸伤,这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侵权案,依法判决由楼上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周某将车辆停放在街边公共停车位上,没想到旁边居民楼出现玻璃掉落,砸中其车辆,造成挡风玻璃、左前大灯损坏及车漆划伤等损失。

周某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查明系唐某在推动玻璃时导致玻璃意外掉落。周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经定损,维修费共计2万余元。

事后,因周某与唐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车辆保险公司在向周某赔付维修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该笔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唐某推动玻璃时,玻璃意外掉落,致使周某停放在街边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受损,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向周某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唐某主张赔偿款。对于车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安全,定期检查,排除隐患,既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避免自身承担法律风险。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钟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