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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晋中市能源局发布关于《晋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开发建设指标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主要规范项目自获得开发建设指标后至全容量并网期间的跟踪管理。

项目储备与前期工作

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结合资源禀赋和电网消纳条件,做好新能源“标准地”储备,提高项目落地转化率。

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满足省能源局有关新能源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应在申报时承诺核准/备案、开工、全容量并网时间,并纳入后续监管考核。

建设周期管控

项目开工、并网时间自取得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标之日起计算。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开发建设指标后1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实质性开工标准为:含升压站的光伏项目升压站基础混凝土浇筑超出地面,不含升压站的光伏项目至少完成批复规模10%的光伏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风电项目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完毕。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并网投产管控

1.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省能源局下发的项目申报或下达建设计划文件中要求的期限并网发电。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或确有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并网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2.部分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指项目首次实现正式商业并网,不含调试并网阶段)后6个月内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或确有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程序退出或核减规模:

(1)取得开发建设指标后1年内未实质性开工,或省能源局要求的建设期限到期仍未开工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并网的;

(3)部分并网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实现全容量并网的;

(4)因企业投资意愿变化、技术路线调整、重大纠纷等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新能源项目管理明确规定的退出情形。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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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开发风险,健全项目全过程规范管理机制,保障新能源产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为提升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质效,坚持市场导向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机制。管理过程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及滞后原因分类施策,采取督促、核减、废止等处置措施,并与企业后续项目申报资格挂钩。同时强化动态监测督导,压实属地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对退出项目资源及时梳理整合,盘活存量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全周期规范管理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开发建设指标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主要规范项目自获得开发建设指标后至全容量并网期间的跟踪管理。

(一)项目储备与前期工作

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结合资源禀赋和电网消纳条件,做好新能源“标准地”储备,提高项目落地转化率。

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满足省能源局有关新能源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应在申报时承诺核准/备案、开工、全容量并网时间,并纳入后续监管考核。

(二)建设周期管控

项目开工、并网时间自取得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指标之日起计算。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开发建设指标后1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实质性开工标准为:含升压站的光伏项目升压站基础混凝土浇筑超出地面,不含升压站的光伏项目至少完成批复规模10%的光伏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风电项目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完毕。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三)并网投产管控

1.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省能源局下发的项目申报或下达建设计划文件中要求的期限并网发电。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或确有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并网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2.部分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指项目首次实现正式商业并网,不含调试并网阶段)后6个月内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自身原因或确有实际困难导致无法按期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半个月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四)动态监测与调度

1.建立每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抓好跟踪问效,按月汇总分析项目进展,报送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对推进滞后、偏离度较高的县(区、市)和企业进行督导。

2.项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国网云平台等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3.对已获得建设指标但进展滞后的项目,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尽早建成达效。

(五)规范项目退出

1.退出情形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程序退出或核减规模:

(1)取得开发建设指标后1年内未实质性开工,或省能源局要求的建设期限到期仍未开工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并网的;

(3)部分并网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实现全容量并网的;

(4)因企业投资意愿变化、技术路线调整、重大纠纷等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新能源项目管理明确规定的退出情形。

2.退出程序

达到废止或核减规模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核实后将项目处置意见上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按程序上报省能源局申请项目退出或规模核减。

3.退出后资源利用

对由省能源局批准退出的项目资源,各县(区、市)应及时梳理整合,在后续新能源项目申报时将企业履约情况作为考量因素。

三、保障措施

(一)属地责任

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项目协调调度推进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动态调度项目进展,定期开展分析研判。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与督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存量项目的分类梳理与处置工作。

(二)企业主体责任

各新能源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新能源开发建设指标批复等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及企业承诺的时间开工建设、全容量并网。要加快开展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全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全容量并网。

凡有2个及以上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被废止的,或有2个及以上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指标获批1年内未实质性开工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展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后续新能源项目申报时将企业履约情况作为考量因素。

(三)协同服务

供电部门应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衔接,与项目单位做好充分对接沟通,加快推进接入系统批复和配套接网工程建设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接入流程,保障项目及时并网。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文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办理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积极推动项目建成投产。

(四)组织实施

市能源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新能源项目规范管理工作。各县(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新能源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材料齐备,确保全程留痕、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本通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晋中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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