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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呼新市监处罚〔2026〕7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呼新市监处罚〔2026〕782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36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案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最终认定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交通大厦,经营范围包含酒店经营相关业务,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核查确认,该案涉烟草违法经营总额为1820元,案发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关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持证经营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呼新烟移[2026]第39号《案件移送函》,当日就对该案予以立案处理。执法人员结合烟草部门移送的现场检查材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材料,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经营额1820元且无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呼新市监罚告[2026]7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关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经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经营额1820元、无违法所得的情节,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4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如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同期内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赵云,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交通大厦1-10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李赵云99%495万元人民币2029年8月1日赵熔熔1%5万元人民币2029年8月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内蒙古华云酒店管理合规意识缺位,未按法规要求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擅自开展相关零售业务。尽管本次违法经营额低、罚款金额不高,但也警示公司需补全经营资质审核环节,避免因合规疏漏影响自身经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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