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把所有财产无偿转让,债务全由自己扛——这样的“完美计划”,真的能逃避法律责任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想靠无偿转让财产逃债?法律不允许!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因与被告赵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赵某需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后该公司了解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房产,登记在前妻名下。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车子全归妻子,所有债务由赵某一人承担。该公司认为,赵某此举系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关于赵某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的行为性质。赵某当庭确认案涉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将该房产、车辆全部归前妻所有,债务由赵某一人承担。该约定导致赵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显著减损,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对某公司所负债务的清偿能力,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某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赵某主张和某公司在2024年6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其已知晓财产转让事宜,但未能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某公司称其于2025年8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方才知晓,并于2025年10月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查询证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原告起诉未超出法定的除斥期间。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有些债务人以为,只要把财产都转移走,自己“一无所有”,法院就没办法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导致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简单说就是:该还的钱,不能靠“净身出户”赖掉。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一定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了,法律也不再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期数丨2572
供稿丨孟轲法庭 宋瑞玲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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