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川天市监处罚〔2026〕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因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虚构的用户获利案例进行商业宣传,无法提供案例真实性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天市监处罚〔2026〕199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立案调查,最终查清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违法事实,当事人已自行停止涉案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主要从事小程序推广服务。2025年9月,该公司从四川陨石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悦享查”相关产品的运营授权后,运营认证了微信公众号“悦享查小助手”用于推广业务。

2025年11月,该公众号先后发布两篇推广文章,分别在“案例真实反馈”板块标注了7个虚构用户获利案例,涉及不同职业的用户通过分享“悦享查”大数据报告获得数千到十几万不等收入的内容。截至被核查时,两篇文章总阅读量不足200次。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宣传案例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经要求限期补证后,依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案发后,该公司已注销涉案微信公众号,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询,该公司此前无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4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交该局办理。

2026年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广案例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当日经批准予以立案。通过询问调查、证据固定后,该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宣传案例的真实性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材料。2026年7月13日,当事人仅提交情况说明和合作协议,仍无法提供案例真实性证明。

2026年7月21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2026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请求对其不予处罚或在法定幅度内从低罚款,该局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推广服务的用户获利情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涉案宣传内容总浏览量不足200次,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已经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因当事人已经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不再重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7月19日,法定代表人邱道明,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一段19号1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邱道明100%1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成都康普诺信信息科技合规意识薄弱,为推广小程序业务虚构用户获利案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为成立仅两年的微型企业,四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直接冲击其有限资金流,也留下行政处罚记录,对后续业务拓展、合作信任度均会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