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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在未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使用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面条外包装上印制保险公司承保字样,构成虚假广告违法情形。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223号 当事人名称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666.4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确实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但保险合同中并未注明允许该公司使用保险公司的名称及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在外包装使用字样的书面授权。该公司从2025年4月底开始,在自行设计的18种预包装面条外包装上,印刷红色加粗的“PICC”“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承保”字样,累计印制对应包装纸185000张,总印制金额11355元。截至本案调查启动前,已经使用25339张包装纸包装面条对外销售,对应广告费用为1555.48元,剩余未使用的159661张包装纸在调查期间全部完成销毁。该标注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与保险公司存在特殊关联,利用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提升产品可信度,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已经构成虚假广告。
调查过程
本案来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2026年4月13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材料,投诉人主张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的标注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请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召回产品。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工业园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确认该公司库房内存放有大批量带涉案标注的预包装面条,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保险公司的授权使用文件,仅能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2026年4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包装纸库存明细账、涉案保险保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且主动配合调查。接到责令整改通知后,当事人销毁了全部剩余涉案外包装,发布了涉案食品召回公告完成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影响。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量罚方面,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已经完成涉案外包装销毁、召回涉案产品消除影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按照已产生广告费用的三倍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666.44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如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昭通四季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马骉,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30人,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二组(昭阳工业园区内)。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马贤云35%105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6日马骉33%99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6日马本翠32%96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6日
公司视角点评
本次违法暴露出公司广告合规意识缺位,虽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但未取得保险公司书面授权就擅自在面条包装标注相关承保字样,误导消费者。本次罚款金额不高,但对这家小型食品制造企业的品牌公信力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后续需完善广告内容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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