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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昆处罚〔2026〕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红糖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6〕60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不合格“云南原汁小碗红糖(330g/罐,生产日期:2026-01-24)”30罐,罚没款合计51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为委托分装生产单位,涉事批次“云南原汁小碗红糖”由其委托丘北七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料由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从弥勒市传承糖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共计生产分装50罐(330g/罐),全部对外销售,销售单价5元/罐,总销售额250元。经两次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GB/T 35885-2018《红糖》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实际质量与标签标注的标准要求不符,截至案件查办时共召回不合格产品30罐,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10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对抖音平台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云南原汁小碗红糖”(生产日期2026-01-24,规格330g/罐)进行抽样检验,初检结论为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2026年5月28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初检报告与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对初检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开展复检,2026年6月15日,复检报告出具,结论仍为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产品不合格。

同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复检报告与复检结果通知书,对当事人召回的30罐不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扣押,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与财物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开展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核实违法事实,案件于2026年7月20日调查终结。2026年7月2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召回的30罐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合计51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处罚决定已经依法送达,文书明确告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云选荟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刘永通,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中宁路1668号中关村电子城(昆明)生命健康科技技术产业园9栋2单元10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刘永通90%18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俞剑玉10%2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云南云选荟食品作为委托分装方,对原料采购、委托生产环节的品控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导致涉事红糖干燥失重指标不达标、与标签标注标准不符。虽主动配合召回获从轻处理,但仍产生罚没损失,也给刚成立不久的小型食品企业带来合规警示,需补全全链条品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