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拉架致人轻伤,检方决定不起诉后被降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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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拉架致人轻伤,检方决定不起诉后被降岗降薪

因为劝架卷入一场冲突,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小学教师陈永春致人轻伤,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巴林左旗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其降岗降薪处分。

陈永春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司法机关认定有罪。其称教育局没有全面调查即作出处分,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也不合理。为此,他先后向旗、市人社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处分决定均未果,后将巴林左旗教育局、人社局和赤峰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对此,巴林左旗教育局表示,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该局没有职责或权限去核实和界定。该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和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文书作出处分决定,依据充分。

8月8日,陈永春表示,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做好事,属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下一步,他将再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2024年1月24日晚,陈永春应朋友之邀,带妻子林女士前往当地一家娱乐场所嗨吧玩。当日23时许,嗨吧里还有黄某东及张某伟另外两拨人。没想到,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冲突。

关于冲突的过程,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其间,黄某东(陈永春相识多年的生意伙伴)与李某某在舞台上跳舞时发生矛盾,李某某将黄某东摔倒在地上,陈永春看到后上前质问李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陈永春被林女士等人拉开后,李某某先动手殴打陈永春,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陈永春回到嗨吧内卡座收拾物品准备离开现场。

李某某的姐夫张某伟看到李某某与黄某东等人发生冲突,其与黄某东同行人员在舞台上相互辱骂、推搡,被张某伟同行人员劝开,随后张某伟离开舞台现场。不久后,张某伟返回现场,直奔准备离开的陈永春,并要打陈永春,陈永春的妻子林女士在中间拦着。其间,林女士被张某伟打到,陈永春看到张某伟不依不饶后,持酒瓶与张某伟厮打在一起,用酒瓶击打张某伟的头部,致张某伟受伤。

不过,陈永春却称,他跟黄某东并不太熟,只是看到这个人认识,因其老婆林女士开了家餐馆,黄某东是酒水供应商负责送酒的工人。冲突发生前,对方跟他敬酒打了下招呼,“当时看到黄被摔倒在地,我上前劝阻,随即遭到言语辱骂、围堵推搡和追打;后来我老婆上前拉架阻拦时也被殴打,情急之下才拿酒瓶反击自卫。”

事发次日,陈永春、张某伟、黄某东等达成和解。其中,陈永春赔偿张某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万元,双方互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陈永春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司法程序并未终止,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伟的右额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永春被警方取保候审。

同时,张某伟向巴林左旗教育局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当时错将陈永春这个拉架劝和的人当成黄某东,双方肢体冲撞中将彼此弄伤,一切都是误会,希望不要轻易对陈永春作出惩罚;黄某东也向巴林左旗教育局送去了一封感谢信,对陈永春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行为表示万分感谢。

2024年11月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就此案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2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陈永春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陈永春不起诉。

2025年1月7日,巴林左旗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陈永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专业技术七级降为专业技术八级,薪级工资由25级降为23级。

对此,陈永春提起申诉,认为处分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条错误。2025年2月15日,巴林左旗教育局作出复核决定,将适用法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维持了此前给予陈永春的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视频使用慧播星数字人)

编辑: 周杰

责编: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