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泉州南安获悉,辜某某伙同他人谎报受伤时间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拘役并处罚金,这起工伤骗保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辜某某于2017年7月初入职福建某公司,次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没想到,辜某某很快就因公受伤,但此时工伤保险尚未生效。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公司财务人员戴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辜某某向南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虚假陈述其受伤时间为7月11日,即谎报受伤日期为工伤保险生效后的日期,并于2017年10月26日获得工伤认定。2020年7月17日,辜某某在戴某某的指使下,又以上述虚假材料,向南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同年8月21日,该公司收到辜某某的工伤保险赔偿款,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13元。2025年5月8日,辜某某被南安警方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已退出上述款项,骗保资金全额追回。
经审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赔偿款,数额较大,向法院提起公诉。南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社保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容侵占。在工伤保险参保后生效前发生的工伤,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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