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总台电视剧频道热播剧《小芳》中,杨小芳与同村青年祁小伟相恋怀孕,回村谈婚论嫁时,两家却因彩礼、债务、名誉闹得不可开交。
那些看似“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法律不仅管得着,而且有明确规则。从以下三段剧情切入,带大家拨开人情迷雾,看清法律如何在家长里短中划定红线。
剧情一
男方“套路”借债娶亲婚后谁还债?
剧中杨家提出二十万元彩礼,祁家只肯出五万元,双方僵持不下。祁父祁德耀为少出彩礼,竟以儿子名义在村里四处借钱,打算让祁小伟背负债务,再催促两人尽快结婚——如此一来,婚前债务便可能转化为新婚夫妻的共同负担。
【法官说法】
彩礼问题,法律上并非“空白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需要厘清的是,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以婚姻为筹码索取财物的一方,而非否定彩礼这一民间习俗本身。司法实践中,彩礼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前提;若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方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请求返还。
需要关注的是祁父“以子名义借钱、让儿媳共同还债”的安排。《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严格限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个人债务,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剧中祁父在婚前以儿子名义举债,即便祁小伟与杨小芳随后结婚,该笔债务原则上仍属祁小伟个人债务,除非杨小芳事后追认或借款实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祁父试图通过“先结婚、后还债”让杨家被动买单,这种做法,法律上并不支持。
【法官提示】
婚前厘清财产与债务状况,是减少婚后争议的重要前提。建议双方在婚前就各自经济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前债务归属、彩礼处置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财产边界,既有助于保护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婚后共同生活奠定更为稳固的信任基础。
剧情二
临摹画被说成“裸照”微信群名誉侵权怎么认定?
祁小伟的人体临摹画被朋友小张失手发到村微信群,图片传开后村民纷纷猜测画中人是杨小芳,祁母借机在线下当众散播不实言论,声称画中人就是杨小芳,诋毁其品行以压低彩礼。杨小芳父亲为保全女儿名声,深夜潜入祁家取回画作,反被祁家报警。
【法官说法】
关于名誉侵权。这一情节涉及两个层面的行为评价:一是朋友小张失手将画作发至微信群引发村民猜测,二是祁母借机在线下当众散播不实言论。
小张不慎将临摹人体画作转发至微信群,引发村民议论,但该画作并非当事人杨小芳的真实影像,且小张未捏造事实、未指认画中人为杨小芳,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需指出的是,微信群传播应遵循审慎原则,随意转发他人作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而祁母造谣行为,其性质截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剧中祁母在线下当众声称画中人就是杨小芳,并诋毁其品行,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该行为足以造成杨小芳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若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依据第1183条,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维权边界。杨小芳父亲深夜潜入祁家取回画作,即便出于保护女儿名誉的善意,也已超过合法维权的界限。我国法律对住宅安宁权予以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住宅的安宁与安全。杨小芳父亲深夜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主观上具有非法进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闯入并取走财物的行为,已超出私力救济的合理限度。
【法官提示】
遭遇网络或群聊诽谤,应及时截图、保存聊天记录固定证据,通过报警、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权。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可能构成侵权;面对他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做到不传播、不评论,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此外,维权必须守住行为边界,未经许可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即便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量,也可能涉嫌违法。
剧情三
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谁来守?
彩礼与名誉风波后,杨小芳公开宣布不再与祁小伟结婚,选择独自孕育孩子比特。孩子尚未出生,舒擎苍受杨小芳同族长辈杨有志安排,专程下乡来到村里,找到老同学杨凡竹从中斡旋,并出借5万元给杨凡竹,以此拉拢对方帮忙劝说杨小芳将腹中孩子交由杨有志收养。
【法官说法】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小芳未婚生育的选择,法律予以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据此,比特一旦出生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包括被抚养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祁小伟作为生物学父亲,其抚养义务不因双方未缔结婚姻而免除;杨小芳作为母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对女儿享有法定监护权。
关于收养制度。就被收养人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限于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杨小芳身体健康、有家人协助抚养,不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就送养人而言,依据第1094条,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方可作为送养人。杨凡竹并非比特的监护人,无权代替杨小芳决定孩子的抚养、送养事宜。就收养程序而言,依据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舒擎苍与杨凡竹有私下接洽、财物往来,但未经过民政部门评估、登记,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抚养、教育、继承等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不因父母婚姻状况而减损。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监护权的行使应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
此外,收养关系的成立,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登记程序,私下协商“过继子女”不受法律保护。
文/赵颖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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