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说白了,大家都容易陷进一个思维误区,觉得行政机构名字越往基层走就得越小,像“部”大过“厅”,“厅”大过“局”那样。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真的不是按照这种结构进行排列的,这可以关系到七十多年以前就已经确定下来的古老规矩,主要鉴于某一个单位最终是否具备了独立执法的权力。

如果是具备独立建制特性的城市以及县城,内部能够由自己进行最终决定并且能够把案子完整地进行办理的手续的机关,一律都会叫作“局”。例如大家所熟悉的这个县公安局,虽然它本身只是一个正科级的单位,但是在这个机构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下属的刑侦、治安、交警、户籍以及看守所全都是齐备的,可以依靠其机构的职能独立立案以及侦查,并且还可以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如果把名称更改为“公安处”或者是“公安所”,那么在我们国家的这套行政管理体系里反而会运转不顺。由于“处”在平时一般是省公安厅以及市公安局内部下设的职能科室,不拥有面对外界进行独立执法的权力;然而街道乡镇一旁的“派出所”,口头解释起来就是派遣出去的营业网点,要是遇到重大的案件,它自己是没有能力做出最终决定的。

有关于市区内部建立的那些“某某公安分局”,为什么不用单独的“局”这个字?这主要是由于市辖区本身没有完全独立的政府组织这一缘故,公安分局仅仅是市局派遣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因此有许多的权力都会在极大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果拿河南省这边的实情作为例子,郑州市公安局属于是地级市的级别,辖区之中的金水区由于属于市辖区,因此就只能被称作金水公安分局,不过要是换成下属的中牟县,这里就是一个独立且完整的县级行政区划,所以就称呼为中牟县公安局。

这一套规矩,早在194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期间,就已经用正式的文件将其固定在框架中了。在当时刚刚建立新国家的时期,各个地方的行政称呼五花八门,有部分被称为公安队,也有些地方则被叫为治安科。为了能够让老百姓在办事的时候一瞬间就看明白,公安部当时直接下发了文书,把大区的机构明确命名为公安部,省一级的称为公安厅,地级市以及县城统一叫作公安局,地区行署叫作公安处,最后的乡镇一级则是派出所。当时一般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不算太高,标准化命名是最管用的方式,到了局里就是寻找独立建制的机构部门,到了所里就是寻找派遣出的派出网点,分得清清楚楚。

在宏观的行政区划设定中也沿用着这套逻辑,省里叫做财政厅以及教育厅,等到了市级以及县级同样是叫做财政局以及教育局,这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下级部门的称谓必须在字面上显现出“缩水”的这套说法。直辖市的状况也是如此的,北京市公安局虽然在身上挂着“局”的称呼,但是它自身的行政级别规格能够直接对齐各个省份的公安厅,这主要还是鉴于它本身的城市建制所决定出的缘故。

在前一段日子里我陪同家里的大伯一同前往县公安局做户籍业务登记,大伯在这一路上嘴里还一直嘀咕着,说国家的中央机构被叫作公安部,省级的要叫作公安厅,为什么等到了县里反而名正言顺地挂着一个“公安局”的招牌,这个称呼在常理上很不契合相应的规律。正好在那时接待我们的户籍民警老周听见了这番碎碎念,老周一共在工作岗位上操持了三十多年的警务工作,之前也曾帮单位整理过历史档案,因而这才在接待的房间里向我们把这一桩桩陈年旧规给彻底解释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