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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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这个条件不可能达到,只是对军士同志而言。

二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因为服役时间短,这个条件也很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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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不是没有不可能,要看难得的机会机遇。笔者当年服役时,有两位出国比武的义务兵战友,因成绩特别突出,为国家和军队争光,分别荣立个人一等功,双双提干。

四是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这是一个近年来新设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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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这个条件针对特殊的光荣群体。例如,“卫国戍边英雄”陈红军营长的儿子将来参军后,可以安排工作。当然了,鉴于陈营长被追授“七一勋章”,他的儿子未来可获其他更高的照顾。

此外,20世纪90年代前后入伍的城市兵,通常安排工作,系特殊年代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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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起来说,相对于军士,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较少,也不占优势。如果安排更好的工作,唯有在部队服役时间更长、多立功受奖。据笔者调查,一级上士凭借综合分数高的排名优势,大多能安排到较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