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浩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叫刘浩飞,今年39岁。写这篇为岳父“呐喊”的文章之前,我犹豫了很久。因为我很清楚,一个普通人一旦把自己卷进舆论场,会面临什么。
我曾买过一张去北京的机票,正准备办理值机时,南航客服却把票退了。后来派出所找上门,问我“去北京干嘛”。我说,跑马拉松。
他们能查到我的一切,但我还是决定写。因为我相信,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关于岳父的案件,正义也许在迟到,但它终将会到来;我也相信,以这样的方式“呐喊”,能让这起案件向着更加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
我岳父叫李兴浩,就是那位家喻户晓的农民企业家——志高空调创始人。
2023年6月6日,岳父被正式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一审拖了将近三年才判,判了六年有期徒刑。岳父不服,上诉了。我只知道一个乐善好施的商界翘楚、一个劳动模范,不管有罪没罪,已经在看守所里过了三个春节。
我以一个“女婿”的身份写这篇文章,只是想从我的视角,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客观地讲清楚。是非曲直,留给读者自己判断。

空调大王”李兴浩
很多人都听说过李兴浩这个名字,是因为志高空调。但在我这个女婿眼里,他不止是那个叱咤商海的“空调大王”,更是一个从佛山南海田地里走出来的、有血有肉的实业家。
岳父出身于农民家庭。1982年,他靠着售卖冰棍开启创业之路——没有冰棍箱,就用旧棉袄包着冰棍,拎在手里沿街售卖,靠着“3元钱批发100根冰棍”的小买卖,迈出了创业第一步。后来,他收过废布、开过酒楼、修过空调。在开酒楼时,他发现空调维修费竟高达上千元,由此萌生了自己造空调的想法。1993年,他在广东南海里水镇与台商合资建厂,取名“志高”,寓意“志存高远”。
就这样,一个草根农民,白手起家,硬是把志高空调做成了家喻户晓的民族品牌。当年功夫巨星成龙在央视说的那句“好空调,志高造”,至今仍被津津乐道。2009年,志高控股在香港上市,岳父持股68.11%,身价超8亿港元——但他从不以此自居,一直笑称自己是“全国农民的骄傲”。
作为我国知名民营企业家,岳父深耕实业数十载,一手创办民族品牌“志高空调”,始终恪守合法经营、诚信立业的底线。他先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代表,获评全国轻工劳动模范、广东省优秀企业家、广东好人、全国爱老敬老慈孝之星、广东省十大经济风云人物等众多党和政府授予的荣誉。几十年来,他累计慈善捐款超亿元。
在我眼中,岳父虽然是知名企业家,但生活极其朴素。他对吃穿从不讲究,出差常吃路边摊,衣服不穿到破洞不舍得扔。他常跟我说的一句话是:“做企业要对得起员工,做产品要对得起消费者,做人要对得起良心。”
这样一个实干四十余年的“农民企业家”,一个毕生坚守法治、倾力回报社会的民营企业家,一个被老百姓亲切称为“空调大王”的商界英才,一个多年捐出善款不止1亿元的爱心人士,怎么可能去实施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呢?
这些都是我们全家始终坚信他清白的最朴素的理由。
从“商海沉浮”到“牢狱之灾”
2010年,岳父为了寻找“第二主业”,投资了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总”),并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8.57%。2018年8月起,他担任深装总董事长。
我在岳父面前,一直是个简单的人,从不掺和他的生意,不过问他的决策。逢年过节时,我和妻子会陪岳父吃顿饭、聊聊天、跑跑步。他对我不错,从来不给我压力。我和妻子安安稳稳过日子,觉得这辈子这样过,挺好。
2020年,岳父被刑事立案。起初我没太当回事,觉得生意场上有纠纷很正常,请个好律师说清楚就行了。哪曾想,我想得太简单了。
2023年6月6日,岳父被正式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从那一天起,整个家庭的生活彻底被打乱了。
一审拖了将近三年。法院不停地以各种理由延期,说案情重大、标的额太大,要往高院报。每一次延期,家属都像被人按在水里多闷了一分钟。三年,一千多个日夜,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关在看守所里,漫长时间给岳父和我家人的身心都带来了巨大考验。
一审审判长,一开始我觉得这人有问题——你要是公正,你早点判啊;你要是不公正,你更该早点判。拖这么久,算怎么回事?
后来佛山本地一位律师点醒了我:“你想过没有,这位法官如果是正直的呢?不正直的人,干预案件的人怎么说他就怎么做,哪用拖这么久?拖这么久,恰恰说明他在纠结,他不敢轻易下判。”我听完愣了很久。可为什么非要一个老人来为这种“纠结”买单?
这不是刑事案件,是股东内斗。案子的根源,不是岳父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而是股东之间的矛盾。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两个人——张某来和郑某民。
张某来是原公司副总裁。2019年,因恒大地产应收账款问题,张某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以恒大商票并按票面金额结算,直接导致公司巨额亏损。岳父李兴浩本着公司大局着想,调整了张某来的工作职责。张某来非但未反思自身过错,反而将个人怨愤全部转嫁给岳父。张某来调整岗位仅14天后,他就以个人名义越级向广东省公安厅报案,短短12天就推动本案完成了从受案到刑事立案的全部流程。程序推进速度之快,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常的侦办节奏明显不符。
彼时,郑某民是公司第二股东,他曾向岳父个人借款八九千万元,至今未还给岳父。而这些年,岳父多次借给他钱,并在股东会上全力支持他。然而他却为了逃避个人巨额债务,与心怀怨愤的张某来恶意cuan通,成为本案构陷岳父的核心推手。郑某民一边以董事长身份签字确认案涉款项系公司正常借款,另一边却向司法机关作出完全相反的虚假陈述。
就这样,两人一拍即合,一个要报复,一个不想还钱。2020年,张某来以个人名义报案,股东矛盾被上升到了刑事层面。
而岳父就在这样的构陷下遭遇了不公。2025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岳父李兴浩犯挪用资金罪,判刑6年,责令退赔深装总1.0193亿元。
岳父大半辈子经商,靠诚信守法经营、诚信立业。他从一个卖冰棍的农民,做到上市公司掌门人,如今却被认定“挪用资金”——一个白手起家的七旬老人,一生视诚信如命,却在古稀之年被扣上这样一顶与他过往人格完全不符的帽子,这口气,我们咽不下!
面对一审判决,岳父当庭表示不服,上诉了。

两个“离了大谱”的认定
一审判决下来后,我和家人反反复复看判决书,越看越觉得困惑。案子本身并不复杂,核心就是一笔发生在企业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怎么就变成刑事犯罪了?一笔已经实实在在还掉的钱,一审法院凭什么说“没还”?
我把我的“困惑”分开来说:
第一个困惑是,关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怎么就变成了挪用资金罪?
2018年,志高空调因经营需要向深装总借款。整个借款过程,有合同、有担保、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甚至连利息都约定得明明白白。这不是岳父个人偷偷摸摸把钱转走,而是两个企业法人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后来深装总欠浦发银行的钱。岳父名下个人质押存单抵押在浦发银行。为化解连锁债务风险,岳父李兴浩代表志高空调与深装总达成债权置换合意:由岳父使用个人持有的1.39亿元存单,代深装总偿还银行债务,以此抵销志高空调欠付深装总的款项。
浦发银行成功划扣1.39亿元后,深装总的银行逾期债务风险得以解除。而在此之前,深装总内部已召开股东会,形成正式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认可了该处置方案。从公司层面而言,志高空调欠深装总的这笔债务已经结清,深装总欠银行的债务危机也得到化解。
但一审法院并不这么看。判决认定岳父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岳父作为深装总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挪归志高空调使用,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可问题是,这本来就是深装总借给志高空调的钱,借款审批涉及6个部门、12名人员签字,财务账上清晰记账、从未隐瞒——哪一起“挪用资金罪”会留下如此完整的审批链条和会计痕迹呢?
深装总作为出借方,它的钱少了没有?并没有少!因为志高空调连本带息都还了。一个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商业拆借行为,怎么就变成挪用资金罪了?
企业为了临时周转,偶尔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救急,在我国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双标。深装总另一股东郑某民(也就是前文提到的控告股东),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以完全一样的方式向自己的关联企业借款,同样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策程序、交易模式、法律性质与岳父的行为如出一辙。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自始至终没有追究郑某民的任何刑事责任。一模一样的行为,一个无罪,一个却判刑六年,这不是选择性执法是什么?
第二个困惑是:1.39亿元的真金白银还了,一审法院凭什么说“没还”?
我明白,案子的核心,就是一笔钱:1.39亿元。我想大声质问一审法院:一笔已经还掉的钱,凭什么说“没还”?!1.39亿元是岳父个人的一张质押存单,已经同深装总做了债权置换,志高空调欠深装总的债抹平了,深装总全体股东在股东会上签字确认了。
也就是说,从任何旁观者的角度看,岳父用自己的钱,替志高空调填了窟窿,深装总也认了这笔账,债权人拿到了钱,所有人都签了字,这笔账已经结清了。
可结果呢?一审法院竟给出“不算还”的可笑结论——让岳父追还1.0193亿元,再判6年牢。
一审法院的观点是:涉案1.39亿元存单的权属(B幢物业)归深装总,不属于岳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B幢物业,并不是真实的剥离,是为了当时满足公司上市的要求,而由深装总的老股东们进行代持的安排。
我听懂了这个逻辑,但它根本站不住脚!
这涉及一个存单权属问题。
该存单有完整的流程文件可供查证:2014年,深装总筹备上市,计划剥离名下A、B两幢物业。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依次完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公证、工商变更登记整套法定流程。
同年8月19日工商变更手续办结,从法律层面,两处物业不再归属深装总。后来,岳父和股东们通过合法途径出售了B幢物业,股东们按照持股比例分到了各自的钱,岳父李兴浩依据所持股份分得1.39亿元。如果连这种经过公证、审计、工商备案、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财产,都能被法院一张判决书给“充公”,那还有谁敢做生意?谁还敢拿自己的钱替公司担保?
本案还出现一处难以回避的争议:同一家法院,针对同一套物业剥离文件、同一剥离程序,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与B幢物业同期、同程序剥离的A幢物业,一审法院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明确认定A幢物业所有权已合法转移,并据此判决深装总支付物业使用费。同一个法院、同一份股东会决议、同样的剥离程序,民事案里认了,刑事案里却全盘否定。
更离谱的是双标再次出现。控告股东郑某民,以同样的债权置换方式还款,同样是用从深装总剥楼所得的存单来置换,深装总和法院都没有异议,一致认为那是郑某民个人的资产。同样的剥楼程序、同样的存单来源,为什么郑某民的存单就是个人资产,岳父李兴浩的存单就是深装总资产了?这不是“双标”是什么?
整套物业剥离流程留存完整证据:公证文书、审计报告、工商备案、全体股东签字文件,也包括本案相关报案人张某来、控告股东郑某民,都曾在深装总《公开转让说明书》签字确认物业剥离事实。上述关键证据,一审判决文书中未予以充分评述,也没有载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试问一审法院,法律的公允何在?

我对二审充满期待
在一审中,我们家属和律师提交了大量无罪证据,其中包括证实1.39亿元系李兴浩个人财产的物业剥离全套文件、4份老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借款系公司(深装总)行为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债权置换专项决议等。这些证据经庭审完整举证质证,控方从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但一审判决书对这些核心无罪证据全盘隐匿、只字不提——既未载明证据名称,也未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我认为,这根本不是疏忽,而是因为这些证据足以彻底击穿其强行定罪的错误逻辑。
以上主张所依据的核心证据,均已提交二审法院,包括:物业剥离全套文件、公证文书、工商变更登记、金杜律所《法律意见书》、普华永道《审计报告》、东北证券《公开转让说明书》、4份老股东《情况说明》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现在案子正处于二审阶段。令我欣慰的是,二审法官认真审查了一审存在的问题,认真听了我岳父的陈述,正在审慎地复核全案证据。
我理解法官的不易。每一个重大案件的背后,都有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法官要权衡的远不止一份判决书。但我相信,二审法官一定能秉持客观公允之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
事实已非常清楚了:1.39亿元存单是岳父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非深装总资产;案涉借款全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多次确认,是公司意志的体现,绝非个人挪用;案涉借款本息已全额回笼,深装总未受任何损失,反而获利5400万元借款利息。岳父与郑某民实施了完全一样的行为,却被一审法院区别对待、选择性定罪。
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查清存单权属的真相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矛盾,纠正一审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明察秋毫,作出公正裁决。
我要说的,就这么多
我希望读者能安安静静地看完这些文字,想一想,如果一个努力拼搏、有为有爱的民营企业家,因为一起商业纠纷被构陷入罪关了三年多,他的家属该有多难受?
我每天还在跑步,表面平静,心里翻江倒海。我妻子夜里翻来覆去睡不着,白天还要装着没事。我的孩子经常问“外公去哪了,什么时候回来”,我们不知道怎么回答。
我们相信,二审法官一定能够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我们也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