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签署协议仅约束签约股东,不能直接约束公司、董事、高管。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最高自治文件,对全体股东、董监高具备法定约束力,同时对公司也有约束力。若股东间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写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高管仅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无义务额外遵守股东私下签订的投资协议。股东若认为其他股东违反协议,应当另行提起合同违约诉讼,不能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要求高管承担责任。

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的注意要点

1. 董监高履职是以公司章程、法律法规为依据,股东私下投资协议不直接约束公司董监高;

2. 大额投资严格留存股东会、董事会书面决议,完整留存资金流转、合同、沟通记录;

3. 债权逾期后及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途径追偿,留存全部维权凭证,可直接证明已尽勤勉义务。

创投机构、中小股东投资注意要点

签署增资、投资协议时,若希望设置特殊投资表决规则,务必同步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将相关表决程序写入章程,才能对公司、董监高产生约束力;仅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特殊条款,无法约束公司经营管理层。同时定期查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及时掌握大额投资动向,避免多年后才知晓重大资金操作,维权难度大幅增加。

股东与董事、高管本质是公司经营共同体,出现分歧优先通过股东会、内部沟通机制化解矛盾。中小股东维权需严守证据规则与法定程序,企业经营者依规留存决策、维权凭证,双方各司其职、依规行事,才能共同保障企业稳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