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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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但再审未纠正虚假诉讼相关错误的情形。
那么,虚假诉讼再审未查清,检察机关可依职权监督重启再审程序吗?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要点,梳理相关监督流程与核心要点。
一、核心前提:虚假诉讼再审未查清的实务困境
实务中,部分虚假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事实认定不细致等原因,未能查清案件核心事实,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有效认定,原错误裁判未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司法秩序也未得到有效维护。
此时,当事人若仅依靠自身申请再审,可能面临程序终结、诉求无法实现的困境,而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成为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救济渠道。
二、核心依据: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或枉法裁判等情形,以及涉及虚假诉讼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司法秩序,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核心范畴,即便再审程序未查清事实,检察机关仍可主动介入。
三、核心流程: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重启再审的关键步骤
第一,线索发现与受理。
检察机关可通过当事人控告、申诉,或在履行职责中主动发现虚假诉讼再审未查清的线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再审程序是否全面、事实认定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未被认定等问题。
第二,调查核实与证据固定。检察机关受理后,可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原审及再审案卷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证人,收集虚假诉讼相关证据,固定案件核心事实,查明再审未查清的具体原因,为后续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提出监督意见。经审查核实,若确认案件存在虚假诉讼且再审未查清事实、裁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明确要求法院重启再审程序,全面查清虚假诉讼事实,纠正原错误裁判。
第四,跟进监督与结果跟踪。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将持续跟进法院的处理进度,督促法院依法重启再审程序并全面审理,确保虚假诉讼行为得到认定、错误裁判得到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四、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再审程序终结后,无法再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纠正:再审未查清虚假诉讼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监督,推动重启再审,并非无救济途径。
误区二:检察机关监督需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纠正:针对虚假诉讼等损害司法秩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启动监督,无需当事人事先申请。
误区三:检察机关监督仅能提出建议,无法推动再审重启。
纠正: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督促法院依法重启再审,具有法定监督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是破解虚假诉讼维权困境的重要保障。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未查清事实,可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借助检察监督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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