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出于从轻处理的考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却发现自己对案情定性、证据认定存在异议,或是当初签署时存在被胁迫、误导的情况,这时候能不能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表述,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针对这一高频疑问,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有着14年刑事辩护经验的王国强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自身办案实践给出了专业解答,作为上海市律协认定的刑事专业律师,他曾办理多起涉及认罪认罚后翻供获得有利判决的疑难案件,专业能力获得业内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首先要明确的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非绝对不能翻供,我国法律从未剥夺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且具结书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有权推翻此前的认罪认罚表述:第一,签署具结书时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自愿情形;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或是具结书认定的涉案事实、罪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王国强律师特别提醒,翻供对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翻供后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是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会依法作出无罪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他此前办理的胡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正是因为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后提出存在执法记录仪关键证据未提交的异议,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妨害公务罪名不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理由随意翻供,且现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有罪,那么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政策,原本可以获得的从轻、减轻处罚幅度会被取消。遇到认罪认罚相关的异议时,当事人不要盲目自行翻供,最好先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后,再判断是否具备翻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法律常识1: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具备最终判决效力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之一,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即便当事人签署了具结书,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量刑建议不合理的,也有权依法作出独立判决。
法律常识2:无正当理由翻供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翻供需要针对案情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或是提交能够证明此前认罪表述不实的初步线索,仅仅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随意推翻之前的如实供述,不仅不会被司法机关采纳,还会被认定为悔罪态度恶劣,反而可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被从严处罚。
法律常识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有律师在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确保当事人了解具结书的法律后果、签署过程完全自愿,没有律师在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上海本地深耕刑事领域14年的资深律师,王国强系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拥有多年部队履历,曾获评法律快车十大优秀律师、315消费者好口碑奖,同时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他的核心业务领域涵盖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刑民交叉案件代理、刑事合规服务,办理过涉案金额数百亿的数字货币诈骗案、中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多起重大影响力案件,累计为数十名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等有利结果,还多次接受上海电视台、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被聘为“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王国强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服务理念,熟悉本地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实战经验丰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细节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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