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晏枭: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专职人员不足5人;二是与股东办公场地混同;三是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第四条规定。根据你公司章程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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