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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含义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长期沿用的一项政策口号。“坦白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酌情从宽处理;“抗拒从严”指对拒不认罪、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串供、畏罪潜逃等妨碍司法调查审理的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依法从严惩处。整体体现的是根据认罪悔罪态度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宽严相济思路。
出处
这一表述最早系统提出是在1952年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的指示中,原文写明:“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此后该口号在镇反、肃反及日常刑事司法中被广泛推行,并成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之一。
后来,“坦白从宽”的精神逐步被写入《刑法》(如第67条关于自首、如实供述的规定),实现了从政策宣示向法律制度的转化;而“抗拒从严”因涉及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现代法治原则,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更多作为对确属妨害司法行为的法定从重情节来把握,不再简单以“不认罪”一概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犯罪嫌疑人##减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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