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大楼给药明康德贴上所谓“中方军工企业”标签后,原本期待市场迅速跟进,美国联邦法院却先把这项认定拦了下来。药明康德取得的还只是诉讼中的阶段性救济,但事情已经出现了一个值得追问的变化。美国政府习惯先列名单、再让企业承受商业后果,现在,中企开始要求五角大楼证明自己为什么有资格贴这个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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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楼把药明康德列入所谓“中方军工企业”名单后,药明康德很快提起诉讼,认为这项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随后阻止国防部在诉讼期间执行相关认定,并认为政府现阶段拿出的材料不足以支撑这一决定。药明康德也明确表示,法院的裁定使公司暂时摆脱了这一认定带来的直接不利后果。

法院目前没有彻底终结案件,也没有宣布美国整个1260H制度违法。药明康德获得的关键结果,是在案件继续审理期间,五角大楼不能让这个标签照常发挥作用。

这个差别很重要。药明康德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被列名之后,部分客户取消合同,供应商终止长期合作,还有业务转向竞争对手。法官甚至用“红字标签”来形容这种认定造成的市场排斥效果。企业面对的损失,早已超出一项政府采购资格。

美国这套名单过去好用,恰恰因为商业损害跑在司法审理前面。企业花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打官司,客户不会原地等待。医药研发项目有自己的周期,药企需要稳定的研发、测试和生产服务,合规部门一旦判断合作风险提高,替换供应商往往会立即启动。等法院几年后认定政府理由存在问题,原来的项目可能早已转走。

药明康德这次争取到临时司法救济,相当于先阻断了这种损害继续扩大的过程。

从特朗普政府强化对华产业限制的政策方向看,五角大楼的一项重要工具被本国法院暂时叫停,显然与行政部门希望快速形成压力的目标相冲突。特朗普政府追求的是行政效率,法院要求的是证据充分。药明康德拿到的第一回合胜利,就出现在这两者发生冲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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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1260H名单理解成普通制裁清单,其实它的作用方式更值得关注。

企业被列名以后,直接限制固然重要,真正扩大影响的往往是“预期”。一家企业今天被五角大楼认定存在军事关联,美国企业就要考虑后续会不会出现采购限制、投资审查、出口管制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只要这种预期形成,商业伙伴便可能提前撤离。

因此,美国使用名单时获得了一种很便宜的政策工具。政府负责贴标签,市场负责放大效果。行政部门不用逐个命令客户终止合作,也不用赔偿企业遭受的商誉损失。企业若想证明自己遭到错误认定,只能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进行行政申诉或者诉讼。

名单高度依赖标签效应,因此最初的认定必须站得住脚。案件进入法院以后,“我们担心这家公司”“这项技术可能有军事用途”远远不够。法官关注的是国防部究竟依据哪一条法律标准,企业的股权、控制关系、科研项目、产品用途和政府联系能否满足该标准。安全判断给行政部门留下较大裁量空间,但裁量不等于可以跳过证据。

小米此前挑战美国军事企业标签时已经出现过类似情况。法院关注的重点落在美国政府拿出的材料,能否足以支撑对一家具体公司的认定。当时法院认为小米在《行政程序法》层面的主张有较高胜诉可能,并指出企业面临严重声誉和不可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签发初步禁令。禾赛后来选择诉讼,也是在利用同一条制度通道。

美国政府过去把黑名单当成向企业施压的起点,中企诉讼则迫使行政部门进入一个更麻烦的场景,逐项解释为什么这个企业应该被列名。一旦理由薄弱,名单的政治声量再大,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中遇到阻力。

过去不少公司担心起诉美国政府会增加监管摩擦,更愿意游说、沟通或者等待政策调整。禾赛等企业把案件送进法院以后,诉讼开始成为合规防御的一部分。企业不再只回答“我和军方有没有关系”,还会追问“美国政府凭什么这样认定我”。前一种状态下,企业不断自证清白。后一种状态下,行政部门也要解释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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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政府近年来越来越喜欢使用行政清单,有一个现实原因。出口管制需要明确技术边界,投资限制涉及资金流动,正式经济制裁还可能牵动银行和跨境支付。安全名单操作起来容易得多。只要企业被认定存在所谓军事关联,市场机构就会为了规避未来风险主动调整合作。

政府付出的行政成本有限,企业承受的商业压力很快出现。药明康德的诉讼碰到的正是这一环。

法官认为五角大楼现阶段的材料不足,并阻止认定继续执行以后,行政部门未来使用类似工具时就需要考虑一个新成本。列名容易,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负责部门必须准备能够接受审查的行政记录。

这会给美国对华限制制造一个很现实的矛盾。名单若追求速度,证据准备可能不够充分。花费更多时间调查和整理材料,又会降低行政施压的速度优势。

企业一旦能在名单造成不可逆损害之前申请临时救济,美国过去那种“先贴标签、市场随后避险”的运行方式就会受到干扰。

药明康德所在行业又让这个矛盾更加明显。生物医药研发不是普通商品采购。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工艺开发和生产涉及长期项目,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往往存在复杂的技术衔接。美国企业更换一家供应商,需要考虑项目转移成本、时间成本和监管验证。

名单形成的压力因此会向两边扩散。药明康德承担客户流失,美国客户承担供应商替换。五角大楼当然可以接受这种成本,只要它认为国家安全收益足够高。可案件进入法院以后,政府就需要回答另一个问题,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这么大的市场代价。

这是此次“初步胜利”比一家企业暂时摆脱标签更值得研究的地方,它提高了错误列名或者证据不足列名的成本。美国仍然拥有制定产业限制政策的能力,司法机关也通常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给予行政部门一定空间。

可这种空间不是无限的,行政部门想利用1260H名单影响中国企业,就要考虑企业是否会立即诉讼,法院是否会要求补充证据,商业损害是否足以构成临时救济的理由。

过去中企首先计算的是进入美国黑名单后会损失多少业务。现在五角大楼也得多算一项,自己的行政记录能不能经得住法官检查。这才是特朗普政府可能最不愿意看到的部分。黑名单仍然存在,却开始附带司法成本。名单扩得越广,需要处理的企业事实越复杂,行政部门维持每一项认定所需的材料也会增加。

药明康德赢了第一回合,但这项裁定属于诉讼期间的司法救济。案件仍会继续,美国国防部仍有机会提交新的理由和证据,也可以通过后续程序争取改变结果。法院目前阻止的是药明康德这一具体认定的执行,没有废除整个1260H制度。

在药明康德这里,黑名单原本准备产生的即时效果被法院按住了。客户和供应商不会因为一纸行政认定就必须继续扩大撤离,企业获得了时间继续争取终局结果。美国手里还有出口管制、投资限制、政府采购规则以及其他产业安全工具。哪怕药明康德最终赢得诉讼,华盛顿也可能寻求新的政策路径。

企业还要把治理结构说清楚。美国国防部经常把政府基金投资、产业政策支持、科研合作写进认定理由。企业若无法解释这些关系的性质,在法庭上就容易处于被动。治理信息完整、产品用途边界明确,有助于法院区分正常商业联系与美方声称的军事关系。

美国限制中国企业的一项重要优势,过去来自行政部门先行动、企业后申诉。禾赛把这一顺序打乱过一次。五角大楼原先希望名单一公布,市场马上完成风险隔离。诉讼出现以后,行政部门也要考虑自己能否经受司法审查。黑名单仍在,使用它的成本已经不再完全由中国企业单独承担。

这场“初步胜利”真正留下的东西,是一条可以继续走的法律路径。美国还会使用国家安全工具,中企也很难靠一次诉讼改变华盛顿的对华竞争政策。可只要行政部门必须为每一次列名提供能够接受法院检查的依据,企业就多了一层防线。

接下来需要观察的,是更多中国企业会不会沿着这条路径继续起诉,以及五角大楼会不会因此提高列名证据门槛。前者决定这种初步胜利能否形成可复制经验,后者决定美国黑名单今后还能不能保持过去那种低成本、快扩散的压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