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突发故障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
该自认倒霉吗?
生产者以“私自移机”为由抗辩,
能否免除其法定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某奶粉店内安装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系因空调部位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某奶粉店请求判令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止经营期间营业损失、停止经营期间租金损失、赔偿他人损失等各项损失69万余元。被告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经被告公司专门售后私自移机,无法排除移机过程中线路安装不当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豫02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一、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某奶粉店损失428071.69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433071.69元;二、驳回原告某奶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豫02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火灾事故是否系由案涉空调的质量缺陷所引发。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火灾认定书证实空调线路故障,属于产品缺陷,空调生产企业作为生产者,需要对奶粉店遭受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简单以消费者私自移机为由直接免责,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故障是移机行为导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消防救援机构是法定火灾调查机关,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公文书证,法律上推定记载内容真实。如果当事人不认可认定书结论,不能只口头抗辩,必须拿出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才能推翻。本案空调公司仅口头怀疑移机不当,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障由移机造成,不足以推翻火灾事故认定书,法院依法采信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空调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空调出厂时不存在线路缺陷,也不属于另外两项免责情形,因此不能免除赔偿义务。私自移机并不当然属于生产者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法院结合评估意见,支持货物、房屋修复、评估费等合理损失,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空调公司主张火灾是移机安装不当造成,就要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举证不能,则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错误,因此判决驳回空调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赔偿判决。
普法提示
1.火灾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维权证据
遭遇电器引发火灾,第一时间报警,由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文书证,证明力较高。如果对认定书结论不服,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核;进入诉讼,想要推翻认定书,必须要有扎实客观证据,仅有口头质疑很难被法院采信。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家用电器因自身质量缺陷起火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者、受害商户既可以找销售商家索赔,也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索赔。生产者必须举证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才有可能减免责任。
3.财产损害要注意留存损失证据
火灾发生后,尽量保存现场照片、视频;物品清单、采购票据;必要时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做评估。
4.家用电器使用维护要规范
空调、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优先选择官方售后拆装维修;定期检查线路、设备运行状态,降低电气火灾风险。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断电检修,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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