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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维舟

维舟 | 文

1994年,新加坡,美国青年迈克·费伊因用喷漆在当地居民的20多辆汽车上涂鸦并破坏公物,被当地法院判处罚金3500新元、监禁4个月并施以鞭刑。这一判决在美国社会引发强烈反弹,一度连美国总统都出面求情,希望能免除鞭刑,但最终新加坡方面只是将鞭刑从6下减少到4下。

此事轰动一时,国内媒体上也连篇累牍报道,但我周围的人其实对此普遍很不解,因为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做错事受惩罚是理所应当的事,当众鞭打几下才长记性,至于这么大惊小怪嘛,怎么还要惊动美国总统亲自求情?

个人权利还是公共道德?

这个问题,只有回到西方近现代的羞辱政治话语中,才能得以充分理解。

实际上,新加坡的做法,如果倒推100年,很可能就没那么大争议了。1897年,德国汉堡的最高法院顾问奥托·米特尔施泰特就质疑仅凭人道主义难以导人向善,他强烈建议,为了遏制和震慑种种不道德的反社会行为,需要“恢复笞刑”和“更多的体罚”,“对于那些尤其可耻的青少年罪行,以及恶意毁坏财物、身体伤害和其他类似恶行”,给予“一定量的抽打”比投进监狱要有效得多。

在欧洲历史上,公开羞辱曾经被视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但在启蒙运动之后就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德国学者乌特·弗雷弗特在《羞辱政治》一书中追溯了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发现这其中的关键,是十九世纪兴起的一个全新现代话语:荣誉感关乎个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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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政治:一部近现代史》

[德]乌特·弗雷弗特 | 著

潘璐 | 译

也人 |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26年7月

此前,公开体罚之所以被广泛接受,是因为荣誉感只是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那些触犯了国家法律或社会规范的人,就要被绑在耻辱柱上,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让他们改过自新,不如说是将之驱逐出去,以维护共同体的“纯洁”。

更有甚者,有时这样的公开羞辱并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而是因为你的身份。纳粹德国强迫犹太人佩戴羞辱性的标志游街,目的当然不是让他们改变行为,因为他们再怎样都是犹太人。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污名化特定群体,借此贯彻权力意志。

确实,“当众羞辱总是为了展现权力”,很少人能经受得住被公开示众的那种丢脸,尽管这乍看起来不像被监禁或罚款那样有切身的利益损失,但足以让人一辈子抬不起头来。这里的关键倒不在体罚的强度,而在于被示众,从这一意义上说,羞辱不仅是在惩罚当事人,而且也在警示围观者:如果你们有同样的行为,也会落得如此可耻的下场。这足以在人群中造成一种震慑效应,也难怪托马斯·弗里德曼认为羞辱是最被低估的政治力量。

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这种做法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就曾指出,一个想要维护平等和人的尊严的国家,必须阻止这种羞辱或名誉惩罚,因为它们强化了污名化的道德羞辱机制。长篇小说《红字》中,女主角被以通奸罪论处,当众羞辱,然而最终的秘密揭示,她只是有一套不同于众人的新道德观,而那些围攻她的庸众,才真正应该反思自己。

这里的问题在于:个人权利和公共道德之间的边界在哪里?新加坡鞭刑一案引发的争议,根本原因也在此:欧美由于其近现代的经历,对权力试图以羞辱手段来规训社会高度警惕,更别提像美国这样个人主义高涨的国家,非常注重个人尊严;但新加坡虽然沿袭英式治理模式,却更注重维护公共道德,这种取向倒是和中国社会的传统道德观更接近。

羞辱为何慢慢不奏效了?

尽管羞耻是一种普遍的情感,但不同社会、不同文化对待羞辱的态度是有着相当大区别的。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西方是“罪感文化”,由基督教的“原罪”观发展出精确的道德界限和法律标准;而东亚社会则是“耻感文化”,强调的是顺从集体的道德规范。

尽管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把羞耻心视为道德行为的基础,但西方社会长久以来其实羞耻感并不发达。这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基督教神学的影响,圣奥古斯丁早就意识到,基督教对上帝和社会负有的义务可能会有冲突:罪感应对的是罪,支配着个人与上帝的关系,而耻感则只是对社会舆论的回应。显而易见,当两者冲突时,前者更重要。

但大部分前现代农业文明不是这样,羞耻感不但普遍存在,且通常是社会规训的主要手段,甚至发展出复杂的公开羞辱仪式。在老挝的苗族村寨里没有囚犯,社会秩序的维护既不靠法律也不靠强制力,体罚闻所未闻,但如果有人做了不被容忍的错误之事,那就会以各种形式被当众羞辱,这强有力地阻遏了不法行为,因为对当地人来说,丢脸比死还难受。

儒家思想格外强调耻感,几乎把这看作是道德的根本,有力地推动了道德规范内化,因为规训和服从都需要依靠羞耻心,所以孟子才说“无耻之耻,是无耻矣”。有必要指出的是,“羞耻”不等于“羞辱”,“羞辱”是一种公开的社会仪式,往往旨在规训个人遵从;而“羞耻”虽然也常常是出于对被羞辱的恐惧,但它不一定需要观众,像“学者以不知为耻”只能说是一种自我鞭策,却并不涉及羞辱政治。

不过,当社会要迫使他人遵从道德规范时,公开羞辱总是被当作一种有效的手段。中国社会的“面子文化”,使人们都格外害怕当众丢脸,于是激发羞耻感就成了常用的社会制裁。社会学家应星曾分析一个山村里的道德审判,这显然不是法治,却总是涉及公开羞辱。在一些地方,直到现在,都还将失信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乃至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张榜公布在公共场所,其目的就是通过让其丢脸,迫使他们履行。

然而,正如“人不要脸就无敌了”这句流行语所嘲谑的,当一个人不在乎脸面的时候,仅仅公开羞辱也就拿他没办法了。只有在以往那种生活圈子狭小的传统社会,让人丢脸才最为奏效,但现代城市是由无数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别人甚至根本不认识你,你有什么丢脸的事也不为人知,那羞辱的威力就减弱了。

正如《羞耻:规训的情感》一书指出的,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削弱了羞耻感。商业社会追逐利益,荣誉准则就没那么重要了,政客和华尔街银行家可以丑闻缠身但丝毫不以为意,甚至还不屑一顾地说“娘娘腔才讲羞耻”。这并不只是“道德败坏”,而是因为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变了:只要不违法,那行为就是允许的。换言之,现代社会建立了足以替代羞辱的制度,使得公开羞辱仪式逐渐因没有必要而销声匿迹。何况,个人权利意识和隐私观念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人开始反感和质疑羞辱人的做法。

羞辱:当代流行病?

谁也没想到,羞辱一词在现代社会衰落了几十年之后,如今再度开始流行。社会工作者布勒内·布朗发现,羞耻简直成了“无声的流行病”,是当下不折不扣的主导情感,也是当代人痛苦的主要原因,她的许多受访者(最初主要是女性)用了“崩溃”“极其痛苦”“被排斥”“被贬低”或“渺小”等词描述羞耻体验。

如果说以往的羞辱政治主要是针对群体规范认定的“不道德”或“不名誉”,那么当代的羞辱仪式却往往与此无关,而更多涉及到私人生活的日常政治——例如针对外貌、体形(特别是肥胖)或穿着,而社交媒体的兴起,使人面对以往无法想象的公开羞辱,毕竟熟人社会再怎么羞辱也就那么几个人,但如今的网暴,你说不定会因为一句话、一件事,被无数不认识的人铺天盖地追着骂。

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些事已经不再引发羞耻(例如缺乏餐桌礼仪),然而对身体标准却更为苛刻了,尤为重要的是,正如《羞辱政治》指出的,“以前羞辱儿童的主要是老师或家长,而现在取而代之的是同学”,“成人关心的是如何自控和控制他人,希望看到社会尊重的价值观(如服从、秩序、清洁、勤奋和诚实)得到遵守。与此不同,儿童的规范框架首先是获得群体一致性,它惩罚背叛(‘告密’),将团结一致反对权威作为一种积极的价值观。但它通过等级制度、顺从压力和羞辱仪式,也间接地强化了成人世界的道德秩序”。

女性尤其容易受到这种羞辱的伤害,本来社会性的羞辱就更多针对女性(至少对男性的身材可没那么苛求),有时甚至明明不是她们的错(例如性骚扰),但被羞辱更多的却是她们。更重要的是,女性通常比男性更注重关系维度,寻求得到社会认可,而公开羞辱却加剧了她们被社会排斥的痛苦感受。也正因此,伸张女性权利的很大一个关键点,就是反对羞辱,对抗“荡妇羞辱”正是为了坚持正当权利,也让女性看到不是只有自己单独面对。

如今,心理学的普及也让越来越多人意识到,羞辱不仅伤人,也不是什么好的手段,不利于个人成长。心理学家托德·卡什丹分辨了两种感受的差异:罪感鼓励人从错误中学习,因为“有罪”指向的是“做错事”,“感到羞耻的人却很痛苦。蒙羞者讨厌自己,渴望改变、掩盖或者摆脱自我”,因为羞辱是在否定其人本身。

比公开的仪式性羞辱更棘手的是,大量的羞辱其实发生在私密生活中。心理学者周慕姿在《羞辱创伤:最日常却最锥心的痛》中指出,“羞辱是亲密关系的杀手,这在临床中,几乎是随处可见的现实”,很多中国父母日常贬低孩子的自我价值,试图以此控制孩子按照自己的方式做,但结果却是严重影响了孩子对自我的看法。为了处理这些创伤体验,逃避糟糕的自我感受,很多孩子自暴自弃或各种成瘾,由此带来种种社会问题。

羞辱或许确实是最被低估的政治力量,但在当下却尤为值得重视,因为如果不重视、不反思、不对抗,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要为之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