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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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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5年7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粉打磨工位存在两项问题:一是铝粉打磨工位采用风机正压吹扫粉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见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孙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孙某某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孙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孙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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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