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盖章证明确认错发四万补偿,法院事实查明仍驳回诉求,二审即将开庭
一份村镇共同盖章的书面材料,白纸黑字写明村委会登记失误,本该属于王女士的四万余元征地补偿款错发放给同村村民;当事人多年反复上门沟通维权,一审法院虽完整查清错发经过,最终却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求。如今案件即将迎来丽水中院二审开庭,农户母女一边盼着权益能得到公正对待,一边也为农村群众维权举证难、基层失误追责难的现实处境满心无奈。
(传票,周女士提供)
承包权证权属清晰,征地登记出现疏漏,四万余元补偿款发放他人
2000年,当地相关行政单位为王女士户颁发土地承包权证,证内登记一处名为朱地的0.5亩水田,对应后续太阳岛·碧水庄园征地项目红线内57号地块,面积372.03平方米,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王女士一户名下。
2014年该项目启动征地流程,2015年开展现场土地丈量、权属登记工作。周女士称,彼时潘某南长期在外务工,并未到场核对自家土地范围;王女士现场也分不清相邻57、58号两块地块的边界,村干部登记时出现差错,将归属王女士的57号地块登记至潘某南名下。
2015年9月征地补偿款统一发放,57号地块对应的42039.39元补偿款直接转入潘某南账户。周女士表示,因潘某南尚有未了结的法院执行案件,这笔补偿款到账后随即被司法划扣,王女士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该笔钱款。当年王女士仅领取了58号地块及其他零散土地的补偿合计90083.6元,并不包含案涉争议地块。
(周女士提供)
村镇出具证明说明错发情况,后续协调沟通多番遇阻
周女士称,2018年,王女士从同组村民口中得知地块、补偿款登记存在错误,随即前往村委会核实情况。时任村会计陈某廷核对土地承包权证与村内原始土地台账后,手写一份证明文件,原雅陈村委会加盖公章,时任村相关组织负责人刘某彬、村长均知晓此事并同意出具,村长还陪同王女士前往山口镇相关行政单位加盖了镇相关行政单位公章。
这份加盖两级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写明,57、58号地块承包权属王女士,57号地块42039.39元补偿款因村里登记失误发放给潘某南,确认地块确权归属王女士。
(证明,周女士提供)
虽有书面材料说明登记失误,但据周女士陈述,村委会并未主动牵头向潘某南追回款项或是给王女士补发补偿。2019至2020年期间,村里仅组织王女士与潘某南进行过一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在此之后,王女士和周女士多次前往村委会、镇相关行政单位沟通此事,沟通过程并不顺利。
周女士回忆,2025年3月她回国后,陪同母亲到镇相关行政单位找到村相关组织负责人刘某彬。对方起初简单寒暄过后,告知母女村委会仅有协助调解的作用,没有强制追回款项的权限,建议王女士单独和潘某南私下协商,并称对此事没有更多解决办法。后续周女士在村内政务相关群聊多次留言向刘某彬询问处理方案,提出款项错发源于村里登记失误,追回款项应当属于村委会的工作职责,但刘某彬仅回复可走法律途径、村委只能帮忙调解,后期便不再回应相关消息。
(聊天记录,周女士提供)
周女士还提及,村里另有村民和自家遭遇相似,征地补偿款同样发放至潘某南账户,至今未能拿回;不少村民家中晚辈常年在外,仅老人留守村内,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沟通维权。此外有村民私下反映,村内失地保险名额分配存在争议,部分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手续受阻,基层民生事项处理存在不少让村民难以理解的地方。
一审认可错发事实,以时效问题驳回诉求,当事人对审理细节存有不同看法
2024年当地推进行政村整合,原雅陈村撤销,新设雅田村村民委员会承接原村各项权责。2026年1月,王女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青田县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雅田村村委会,希望追回42039.39元补偿款,并主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庭审过程中,法院将案件立案时的案由进行变更;原村会计陈某廷出庭陈述当年出具证明的完整经过,法院采信相关证言,认可这份村镇联合出具证明的真实性,确认村里登记失误、补偿款错发至潘某南的客观事实,同时认定雅田村村委会为本案适格被告。
但一审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一方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考量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6月王女士拿到村镇出具的证明时,已经清楚自身权益受损、责任主体为村委会,三年诉讼时效从该时间起算;2019至2020年单次调解结束后,王女士一方未能提交持续向村委、潘某南主张钱款的书面证据,无法认定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2026年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期限,850元案件受理费由王女士户自行承担。
对于这份判决,周女士母女存在诸多顾虑与不解:
第一,王女士常年生活在农村,并不熟悉法律相关规定,多年内多次当面找到村干部沟通索要补偿,在农户缺乏留存书面记录意识的现实情况下,仅以无纸质凭证否定持续维权行为,她们认为标准略显严苛;
第二,法院已确认村镇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明确村里登记失误造成农户财产损失,但裁判说理中并未依托这份核心材料论述村委会的赔付责任,仅将证明用于确认被告主体,在她们看来事实认定和裁判逻辑存在脱节;
第三,庭审中变更案由直接改变举证方向与法律适用规则,她们称庭审中未收到充分的风险告知与意见征询,审理流程存在瑕疵;
第四,地块丈量、权属登记、矛盾协调均由村委会负责,是本次错发款项的直接经手方,虽法院认可村委会作为被告,但并未清晰区分财政发放渠道和村级管理失误对应的赔付、纠错义务。
周女士转述一审代理律师的说法,庭审结束后法官曾在走廊单独组织调解,提出由潘某南支付九千余元和解的方案,村相关组织负责人刘某彬当时也在场,律师当时便告知母女二人,诉讼时效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即便客观事实偏向农户,也存在败诉风险。
(判决书,周女士提供)
二审开庭在即,农户期待兼顾情理厘清权责
一审判决出具后,王女士一方提起上诉,二审将于2026年8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丽水市中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对普通农户而言,四万余元征地补偿是失去土地后重要的生活保障。周女士表示,整件事的起因是村里工作人员登记出错,却让母亲多年来回奔走沟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手中持有村镇两级盖章的书面说明,却因为不懂留存维权凭证,卡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明明占理却难以通过一审诉讼拿到应得补偿。
此前周永梅也曾自行发布相关视频讲述整件事经过,但并未获得有效关注,相关问题没能得到重视。周女士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量农村群众法律知识有限、日常维权难以留存书面证据的现实客观情况,综合多年上门沟通、村镇出具自认证明等全部事实,客观认定维权行为对应的时效效力,妥善审视一审阶段案由变更、裁判说理存在的争议点,依法作出兼顾法理与乡村情理的裁判。她也期待通过本次案件,清晰界定村级组织在征地登记、款项发放出现失误后的纠错与追偿职责,不再将基层工作疏漏带来的矛盾全部转嫁村民。
(截图,周女士提供)
同时她盼望相关乡镇、基层监管部门能以此事为契机,梳理规范村内征地确权、补偿款发放、失地保险分配等民生工作流程,完善矛盾主动化解机制,减少其他村民再遭遇同类维权困境,让普通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能够得到稳妥、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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