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飞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度持续上升。然而,当我们在探讨如何透过严刑峻法或加强教育来遏止校园内的肢体冲突时,往往忽略了一个更为严峻、且正在急剧恶化的现象:欺凌的战场早已从实体的校园操场,大规模转移至虚拟的社交网络。这种以“心理折磨”与“精神虐待”为主的网络欺凌,正无声无息地吞噬着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面对这种新型态的校园危机,香港现行的法律框架与应对机制似乎显得有点儿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在数码时代,校园欺凌的杀伤力可以被无限放大,以全天候、无休止的方式存在。本地多项具权威性的调查数据,均为我们敲响了震耳欲聋的警号。根据香港大学与香港救助儿童会于2022年发布的“香港儿童在线”研究,高达五分之一(20%)的受访香港青少年在过去一年曾遭受网络欺凌。香港青年协会于2023年针对近3,500名青年的调查亦印证了这股歪风:超过一半(53.4%)的青年曾目睹或遭遇网络欺凌事件,当中18.1%明确表示自己是直接受害者。更令人担忧的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初中生成为重灾区。东华三院在2022年的调查指出,高达35%的中一受访学生表示曾受网络欺凌。
这些欺凌行为往往不涉及直接的肢体暴力,而是透过社交平台进行的集体排挤。香港路德会社会服务处2023年的调查(访问逾700名中学生)精准地勾勒出这些“隐形刀刃”的具体形态:最常见的手法包括将私隐截图公开(29%)、发帖嘲笑或侮辱(27%),以及群体转载或“赞好”欺凌讯息(27%)。
对年轻人而言,网络是建立自我认同的核心场域,这种在同侪圈子中被“社会性死亡”的羞辱感,带来的创伤远超皮肉之苦。路德会的数据无情地指出,在曾受网络欺凌的学生中,高达41%曾出现自杀念头,并伴随愤怒(49%)、焦虑(48%)及自卑(46%)等严重情绪困扰。网络上的精神虐待,可以演变成公共精神健康危机,这已不再是单纯的学生纪律问题。
香港目前并没有一条专门针对“校园欺凌”或“网络欺凌”的单一法例,执法部门只能依赖“斩件式”的现行法例来应对。诚然,若欺凌行为极度恶劣,警方可以动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打击“起底”,或以《刑事罪行条例》控告“刑事恐吓”。然而,这种依赖传统刑事法律的模式存在三个不足之处:
第一,定罪门槛不低。正如上述数据显示,近三成的网络欺凌是透过“公开截图”或“点赞嘲笑”进行,这类“杯葛”或“暗讽”往往达不到“刑事恐吓”或“刑事起底”的检控门槛。警方难以介入未达刑事级别的精神虐待,最终案件只能交回学校作内部纪律处理。
第二,匿名性导致执法困难。大量欺凌言论来自社交平台的匿名或虚假帐号(如Instagram的“小帐”)。要求跨国科技巨头交出用户资料的法律门槛极高,导致调查往往无疾而终,欺凌者因而有恃无恐。
第三,缺乏对“心理伤害”的法律界定。香港的刑事法律体系传统上较侧重于有形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单纯的“网络言语欺凌”所造成的精神创伤,缺乏直接且具阻吓力的法律定义。
这犹如一张网眼过大的捕鱼网,只能拦截最极端的恐吓与起底,却让大量足以摧毁学童心智的日常网络排挤与言语嘲笑漏网。对前线教育工作者而言,缺乏明确的法律后盾,也令他们在处理这类无形欺凌时感到举步维艰。
打击网络欺凌,综观海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经验,他们早已意识到,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快速止血”与“降低维权门槛”。以下三种海外模式,为香港防治网络欺凌,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其一,澳洲的“行政主导与强制下架”模式。 澳洲设立了拥有法定调查及执法权的“网络安全专员”(eSafety Commissioner)。当学童在网上遭受严重骚扰或羞辱时,专员有权发出通知,强制社交媒体平台必须在24小时内移除欺凌内容,违者将面临巨额罚款。这种跳出漫长法庭程序、以专责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并要求平台问责的机制,能以最快速度防止伤害在网上扩散。
其二,新加坡的“专项立法与司法特快”模式。 新加坡透过《防止骚扰法》(POHA),明确将造成“惊恐、苦恼或羞辱”的网络骚扰行为刑事化,填补了心理伤害的法律空白。更重要的是,新加坡设立了专门的“防止骚扰法庭”(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court),受害学生能以极低成本、极简化的程序,迅速申请“特快保护令”,勒令欺凌者停止发言并删除帖文。这为受害者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通道。
其三,新西兰的“民间调解与法庭后盾”双轨制。 新西兰的《有害数码通讯法》指定了专门的非政府机构(Netsafe)作为第一道防线。当收到投诉时,机构会先进行法定调解,要求欺凌者删除内容及道歉;若调解无效,法庭才会介入颁布强制命令。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将所有青少年过早推入刑事司法体系,又保留了足够的法律威吓力。
从海外经验可见,有效的管治不必然等同于把更多未成年人送进监狱,而是透过制度设计,赋予公权力快速介入的手段,并为受害者提供即时的保护。针对香港的现状,当局可考虑以下三大方向:
首先,考虑订立专门的防止网络骚扰法例。 法律必须与时并进,明确界定“蓄意造成严重心理与情绪困扰”的网络行为属违法性质。这不仅能赋予执法部门更清晰的行动依据,更能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息:网络空间绝非无法无天之地,精神伤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建立“快速移除”的行政干预机制。 建议扩充现有专责机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法定权力,或者参考澳洲设立独立的网络安全专责部门。该部门应具备法定权力,在接获涉及学童遭受严重精神虐待的投诉后,能绕过繁琐的法庭程序,直接勒令社交平台在限定时间内屏蔽或移除相关有害内容,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平台披露匿名施暴者的身份。
另外,应探讨设立类似新加坡的简易禁制令机制,让受害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持续的网络抹黑时,毋须耗费巨资聘请律师,便能迅速获得法庭的保护令。最后,除了执法部门介入之外,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指引,为教师提供处理网络欺凌的实操权限与支援。所谓立法宜专、执法从快、教育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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