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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判了。一年实刑,禁止行医三年。

一个凌晨三点接诊、主动要求拍片、收治入院、完成交班、跟着上级查完房才下班的一线医生,最后因为“漏诊”被判了医疗事故罪。民事赔了146万,行政罚了停职半年,还不够,还要刑事追责。

一、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五个无罪案例的总结

医疗事故罪的门槛本来很高。过去十年,全国审结的医疗事故罪案件拢共43件,平均一年不到5件。为什么?因为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是两码事。民事上认定“主要责任”,不等于刑事上就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1.李建雪案(无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1刑终1458号。

核心裁判理由之一:死因不明:案发后未做尸检,导致陈燕芳死因不明,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基于临床推断,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建雪案与韩杰案在结构上高度相似——都是一线值班医生被追责,而上级医师和系统漏洞的责任被忽视。

2.刘希河案(无罪):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0102刑初645号。

核心裁判理由之一:医疗技术水平低不等于“严重不负责任”。

刘希河案中,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其存在诊断错误、使用禁忌药物、剂量过大等问题。但济南历下区法院认为:刘希河存在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存在诊疗制度执行不严格等业务过失,但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被害人死亡系自身疾病、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低、诊疗制度不落实、医疗设备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共同所致。

3.谢房检案(无罪):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3261号。

核心裁判理由之一:过失与“严重不负责任”须严格区分

谢房检案中,鉴定结论认定其存在漏诊、误诊、用药不规范、抢救措施失当等过失。但东莞第一法院认为,谢房检在接诊时做了检查并及时开具处方,在病情变化后及时应对,在抢救中积极施救——履行了医生职责。上述过失主要是因对病情发展预见不足及对自身医疗技术过于自信的疏忽所致,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宣告无罪。

4.刘汉利、赵亮、翟冶案(无罪):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吉0322刑初5号。

核心裁判理由之一:行为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法定情形。该案三名医生均被宣告无罪,法院严格适用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核心裁判理由之一:法院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七种“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擅离职守、拒绝救治危急患者、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逐条审查后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情形,宣告无罪。

对应韩杰案:韩杰没有擅离职守(凌晨3点接诊,11点才走),没有拒绝救治(主动要求拍片),没有违规操作(拍了片、查了血、收了院、做了交班)——同样不符合七种“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5.刘莉、郭锋案(无罪):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5号。

该案判决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不能直接推导出刑事责任,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作出了精辟阐述。

核心裁判理由:法院明确指出: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分析了用药不规范等问题,但没有确认任何一种情形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虽有一定失察,但不构成刑法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且其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五个无罪案例,也许能给韩杰案提供另一个辩护的思路与角度。

二、死因不明,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刑事定罪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案子连尸检都没做。

江西省儿童医院的死亡诊断列了五项: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但这是临床推断,不是病理确证。没有尸检,就无法锁定“嵌顿疝导致肠梗阻导致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这条因果链。

更关键的是,当天早上8点上级医师查房,如果真查出嵌顿疝,这是急症,必须马上转外科手术,不可能继续留在儿科保守观察。既然查房后孩子依旧留在儿科,本身就说明当时没有疝气嵌顿的明确指征。

因果关系是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死因不明,因果关系就立不住。用民事上“盖然性推断”的标准去定刑事的罪,这不是“降维打击”,这是“降维乱打”。

韩杰凌晨3点接诊,早上8点交班,科主任罗刚接班后共同查房,看了病历和报告,指示“继续补液、观察”。上级医师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要求补充查体,没有要求外科会诊,没有要求转院。

然后韩杰写完记录,11点下班走了。

下午1点孩子病情恶化,值班护士找不到儿科医生,最后找了个外科医生,怀疑是肠套叠,让家属自己开车去南昌。从下午1点到4点,孩子在无医护状态下转运两小时,路上心脏骤停。

这套流程里,问题出在哪儿?出在“三级查房制度形同虚设”。上级医师查房没有发现问题,值班医生脱岗找不到人,转院没有安排救护车——这么多环节的漏洞,刑事责任全算在韩杰一个人头上。

首诊负责制不是无限责任制。韩杰完成了交班,交班后患儿在日间由更充足的人力配置管理。把后续十几个小时里所有环节的失败都归咎于一个已经下班的人。

三、判决后的反思

韩杰有疏漏,但疏漏不等于犯罪。把临床决策失误、查体不全面这种技术性过失,硬生生拔高成“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失,这是在用刑事手段解决医疗普通事故。

医疗本身充满不确定性。一个呕吐的患儿,可能是肠胃炎,可能是肠梗阻,可能是嵌顿疝——诊断需要时间,需要观察,需要排除。韩杰在凌晨3点的急诊条件下,在B超没人的情况下,在患儿父亲一度不配合的情况下,做出了拍片、收治、补液、交班的处置,这叫“不负责任”?

如果这都叫犯罪,那以后医生看病的逻辑就变了:不是为了治好病,而是为了不留把柄。能拍的片子全拍,能查的项目全查,能转的病人全转——反正钱是医院的,命是自己的。这不叫医疗,这叫“防御性医疗”。

一个两岁的孩子死了,是悲剧。但用另一个医生的职业生涯和人身自由来“找补”这个悲剧,是更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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