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银行副行长,用朋友的名义从自己银行贷了470万。

400万拿去入股小贷公司。

事发后,被判了16年,罚金290万

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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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怎么操作的?

2013年4月到5月,舒某利用担任重庆农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用朋友名义向银行申请470万个人助业贷款,然后授意下属支行的工作人员通过审批。

钱到账后,他为了掩盖真实用途,通过多人多次划转,最终400万拿去入股小贷公司,70万给朋友个人用。

2015年4月贷款到期,舒某利用担任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办了续贷。

法院认定他犯了三个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是“挪用公款罪”,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这两个罪看上去有点像,但本质完全不同。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本质上还是以银行名义跟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即便违规,钱是银行借出去的,不是自己拿走的。

挪用公款罪——把公款拿给自己或者别人用。

舒某的操作是什么?以朋友名义申请贷款,利用职权授意下属违规审批,资金到账后多次转账掩饰流向,最终400万归自己入股小贷公司。

这一系列操作的核心是“套取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违法发放贷款只是手段,挪用公款才是目的。所以法院认定的是挪用公款罪,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还有一个问题: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副行长,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算。舒某作为国有参股商业银行的副行长,属于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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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给银行从业者提了什么醒?

第一,罪名界分看本质不看形式。同样是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如果主观上是“违规放贷”,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主观上是“套取资金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

第二,资金流向是定性的关键。舒某案中,资金经多人多次划转、最终归个人使用,是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的重要依据。

第三,“靠金融吃金融”的风险极高。银行高管利用信贷审批权给自己谋私利,最终身陷囹圄。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查、贷款审批回避、员工行为管理等制度,是防范“监守自盗”的基本要求。

一句话:银行的钱是国家的、是储户的,不是你的。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