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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沪府令〔2025〕第 24 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根据《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26〕4 号)有关规定,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相应调整如下:

一、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380 元;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 60840 元(对 2 人及 2 人以下家庭, 该标准为 66924 元;对 18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 18 周 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 周岁及以上老年 人,该标准为 73008 元); 三、车辆、房屋等其他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 <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的通知 》(沪民规〔2024〕6 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26年7月29日

来源:上海法援

编辑: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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