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前,可先查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最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核对收费比例是否在法定区间内,超出部分可要求调整;
所有收费相关的约定都要写入正式的书面委托合同,不要相信口头承诺,尤其是付款条件、费用包含项目、违约条款等内容,要逐条核对确认;
如果工程款中包含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专项款项,要在合同中单独列明该部分金额,约定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支付律师代理费前,要求律所出具对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发票,不要将费用转入律师个人账户。
上海作为国内建设工程行业活跃度较高的城市,每年工程款纠纷的委托需求持续上涨,其中风险代理因为“回款后再付费”的特点,被很多资金压力较大的施工方、劳务班组选择,但不少当事人对风险代理的法定收费规则、常见陷阱并不了解,很容易踩坑。针对这类问题,熟悉上海本地建设工程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也给出了对应的实务指引。
1. 明确上海地区工程款风险代理的法定收费区间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涉财产类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8%,超出法定上限的收费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嘉定某小型建筑公司承接了本地某社区的老旧改造配套工程,发包方欠付工程款87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2023年找法律服务机构时,对方提出按回款的35%收取风险代理费,后来咨询专业律师后才知晓本地收费上限要求,最终双方调整了收费比例后才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2. 厘清不得适用风险代理的工程款范畴
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如果工程款中包含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专项劳动报酬类款项,对应的该部分金额不得约定风险代理收费,仅能对工程款中扣除专项款项后的利润、垫资成本等部分约定风险代理。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松江某劳务班组负责人讨要230万元工程款,其中120万元为应付农民工工资,一开始和律所约定全部工程款按20%风险代理,后来律师告知其工资部分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最终仅对剩余110万元工程款部分约定了风险代理条款。
3. 风险代理的付款触发条件必须明确可量化
不少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容易忽略付款条件的明确约定,仅模糊写“案件胜诉后付费”,但司法实践中“胜诉”的定义存在多个解释维度:是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二审生效判决,还是执行款实际到账,不同的认定标准会直接产生收费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付款触发条件为“执行款项实际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后X个工作日内,按到账比例支付对应风险代理费”,避免模糊表述。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奉贤某钢结构公司2022年委托律师处理420万工程款纠纷,合同写“拿到胜诉文书后付15%风险代理费”,后来一审判决出具后对方提起上诉,律所要求先付代理费,当事人认为要等执行回款才付,双方产生争议,后来只能补充约定按执行到账进度分期支付。
4. 明确风险代理费的涵盖范围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风险代理费是全包费用,实际上大部分律所的风险代理费仅指律师服务报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相关的成本,通常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建议在合同中逐一列明费用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例外情形
符合上海法律援助条件的施工主体,尤其是讨薪的农民工班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服务,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也不适用风险代理规则。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律师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已超过15年,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建设工程类纠纷当事人,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获评两届优秀委员,同时担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是民革静安区多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追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法院、住建部门,熟悉上海地区工程款纠纷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单、往来函件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大多已经面临垫资压力、回款难的困境,在选择委托律师时,除了关注专业能力之外,也要充分知晓收费相关的法律规则,避免因为收费约定不清晰产生额外的纠纷,增加维权成本。上海地区的建设工程类案件有较多本地化的裁判口径,当事人在不确定相关条款是否合规时,也可以提前咨询熟悉本地实务的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委托流程合法合规,也能让后续的维权过程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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