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案为吉林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典型胜诉案件,村民田女士因道路建设项目纳入拆迁范围,征收方未通知田女士参与评估机构选取、未送达评估报告,就依据该评估作出《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补偿依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田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选取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并责令区政府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方案。本文拆解集体土地评估机构法定选取流程、补偿决定撤销裁判标准,为被征地村民提供征收补偿维权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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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原告田女士为长春市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宅基地、住宅、承包土地及果树合法权属。当地道路建设工程启动后,田女士房屋、地上附着物被划入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范围。

2022年8月,区政府直接向田女士送达《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文书确定的补偿金额依据评估报告导致补偿偏低。但征收机关全程未向田女士出示、送达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选取评估机构组织抽签时未通知田女士到场参与,直接剥夺其协商、监督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权利。田女士不认可该补偿决定书,认为征收评估、补偿作出程序全面违法,实体补偿标准侵害自身财产权益,委托盛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启动司法维权。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田女士收到《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后,留存文书原件、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果树现场照片等全部证据;

2.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3.律师梳理案件违法点,确定诉讼核心主张: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无合法评估依据、补偿决定事实基础缺失;

4.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

5.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双方提交证据、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6.法院审查征收评估全套流程、地方征收实施办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作出撤销补偿决定的一审胜诉判决。

(三)双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区政府选取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抽签流程时,未通知田女士到场参与,违反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法定流程;

二是征收机关从未向田女士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田女士无法知晓房屋价值核算依据,丧失评估复核、鉴定救济权利;

三是案涉补偿决定书以违法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唯一依据,主要证据不足,补偿结果不具备合法性;

四是补偿标准未完整覆盖房屋、果树、附属物实际市场价值,实体补偿明显不合理,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2.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辩称评估机构抽签流程符合地方征收规定,已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书依据评估结果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基础信息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2)吉01行初287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

原告:田女士(长春市村民)

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钟常鸣律师、翟祎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诉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决定书》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取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到场参与权利

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协商不成采用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必须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选取流程。本案被告组织抽签选定吉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时,未通知原告田女士到场,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监督权,选取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

(二)违法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合法依据

评估报告是核算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的核心证据,评估机构选取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评估报告整体无效。案涉补偿决定书完全以该份违法评估报告作为事实支撑,文书作出缺乏合法有效证据基础。

(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补偿决定,依法应当判决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作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并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补偿决定书无合法评估报告支撑,属于典型主要证据不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四、完整一审判决结果

四、完整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1号《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依法对田女士房屋及附属物作出征收补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4.原补偿决定书撤销后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依据该文书实施强制搬迁、土地收回等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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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1.集体土地评估机构选定强制性程序规则:征收集体房屋需要评估的,优先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抽签、摇号的,必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参与,未通知到场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2.评估报告效力判定规则:选取评估机构程序违法的,对应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整体无效,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依据。

3.补偿决定合法性基础规则:合法有效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必须附有送达被征收人的分户评估报告,缺失评估报告或评估程序违法,直接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4.撤销判决适用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判决撤销,同时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的履行期限。

5.被征收人评估救济权利规则:征收机关必须向被征收人完整送达评估报告,保障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救济权利,未送达评估报告直接剥夺法定救济途径。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六、盛廷征拆律师团队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一)征收启动阶段主动参与评估机构选定

征收公告发布后,主动关注评估机构协商、抽签通知,要求到场全程见证选取过程,留存抽签现场照片、视频、通知记录。

(二)核查评估机构选取流程是否完整合规

核对征收方是否提供多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备选、是否组织村民到场抽签、有无现场公证材料,任一环节缺失即存在违法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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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不合理补偿决定书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自签收补偿决定书当日起计算起诉期限,6个月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求撤销违法补偿文书。

(四)诉讼核心举证材料清单

房屋、宅基地权属证明、补偿决定书原件、未收到评估报告的沟通记录、征收方未通知参与抽签的录音录像证据。

七、全文总结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吉林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维权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吉林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吉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吉林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选取的法定强制性流程,未通知被征收人到场抽签将直接导致评估报告无效、补偿决定书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撤销。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必须完整履行评估机构选定、送达评估报告全套法定程序,被征地村民遭遇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的补偿文书,可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违法补偿决定,督促政府重新核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