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1976年,唐山发生7.8级地震,24万余人遇难。彼时,全国没有一部防震减灾的专门法律,地震信息发布找不到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缺乏强制性规范,救灾几乎全靠行政指令和军队临时集结。一场巨灾,把当时防震减灾法律制度上的空白暴露无遗。
唐山之痛,深刻揭示了法治保障在巨灾面前的极端重要性。50年过去,这个领域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核心、5部行政法规和7部部门规章相配套、42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72部省级政府规章作支撑的规范体系,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回顾这段历程,大震的教训始终是最深刻的推动力。每一次防震减灾法治的重大进步,都是对灾难暴露出的短板的制度性回应。
一、早期摸索
1976年唐山地震发生后,国家对地震工作非常重视,尝试建立制度对地震工作予以规范,当时主要的关注点在地震预测预报方面。
1977年8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规范地震预报发布的早期重要行政文件,旨在统一管理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和程序。
1977年11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地震工作的指示,强调我国是多地震国家,加强预测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批准我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地震工作机构或地震科技队伍。
1979年3月20日,《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核心目的是保障地震台站能获取准确、连续的观测资料,提升地震预报水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一些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
1986年,国家地震局发布了《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规定了震情分析预报工作机构及职责、震情会商制度、地震预报意见的处理、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后的工作等内容。
1988年8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地震局颁布《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替代《国家地震局关于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这部部门规章以法条的方式明确了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和程序。
1994年,《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针对的是监测台站被挤占、观测环境遭破坏的现实,《国家地震局关于保护地震台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以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出台。该条例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对地震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等事项作出初步规范。
这一阶段的防震减灾立法带有鲜明的应急驱动特征。1976年唐山地震的教训直接催生了最早的一批法规,但立法的重心明显偏在“震前怎么预报”和“震后怎么应急”上,对其他的预防措施着墨不多。建设工程缺乏抗震监管,活动断层避让无法定依据,公众防震避险教育停留在号召层面。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探索虽然零散,但为后续的体系化建设积累了立法经验和实践素材。
二、体系初成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震减灾综合性法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四大工作体系统一纳入法律框架。
这部法律主要确立了四项基本制度。
一是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明确了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预报意见。
二是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制度。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是地震应急预案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编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规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四是地震应急救援制度。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这些规定,把唐山大地震后多年摸索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此后数年,配套行政法规快速跟进。
1998年,《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细化了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和发布程序。
2001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和报告审定制度。
2004年,《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对台网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制定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一个以法律为龙头、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体系初步成型。
但在今天看来,这部防震减灾法也存在明显不足。“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具体制度中缺乏有力支撑,防震减灾规划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不够。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缺乏强制性规定。震后恢复重建的规定较为原则。法律责任条款偏软,违法成本偏低。这些不足,既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局限,更与当时的发展阶段有关。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当时对防震减灾的投入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这些制度短板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受到了严峻检验。
三、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法律大修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造成极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倒塌严重,农村民居大面积损毁,大规模过渡安置和重建急需制度支撑。立法机关反应迅速,当年12月27日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次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要转变。
一是从侧重灾后应对转向更加强调灾前预防,工作方针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预防的优先地位。
二是从以城市为中心转向城乡统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首次写入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
三是从原则宣示转向可操作规范,新设“防震减灾规划”专章,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新设“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专章,对安置点选址、生活保障、重建规划编制和群众意愿尊重等作出详细规定。
四是明确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建立起覆盖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抗震设防责任链条。此外,法律还建立了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度。
震后不到一个月,国务院于2008年6月8日公布施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将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规划编制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等纳入法治轨道。此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出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正。经过这一轮修订和配套立法,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效力刚性显著提升。
四、农村抗震监管的实质突破
农村房屋抗震设防,长期是制度链条上最薄弱的一环。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农村民居抗震未作明确规定,2008年修订后虽要求地方政府加强指导和管理,但缺乏具体的强制性规范和责任机制。
2021年7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同年9月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单设“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章,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监管,明确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条例明确规定,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同时对城镇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既有建筑提出鉴定和加固要求,将风险治理的视野从新建工程延伸到存量建筑。《条例》为农村房屋抗震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各项配套措施正在推进之中。
五、地震预警立法的十年实践
地震预警是近年来防震减灾领域科技赋能与法治回应的典型样本。目前,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地震预警网,基本具备地震预警服务能力。地震预警不同于传统地震预报,它是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发出的警报,信息发布必须高度集约化、标准化,任何误报或传播失序都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如何将“秒级预警”纳入法治框架,是立法必须回应的问题。
我国地震预警的法治化进程走的是地方先试先行的路子。最早的地方立法是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此后近十年间,各省份陆续跟进,至2025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全国已有27个省份颁布并施行了地震预警管理的省级地方立法。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黑龙江、上海、浙江、湖南4省(直辖市)的相关立法正在推进之中,其他省份均已实现地震预警有法可依。
从立法层级看,27部省级地震预警立法中,《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其余26个省份的办法均由省政府通过,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这一层级分布值得注意。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制定,位阶高于政府规章,社会动员力和规范稳定性更强;政府规章由行政机关制定,程序相对简便,便于快速出台,但在执行中可能面临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目前仅有1个省份采用了人大立法形式,反映了地震预警立法以行政主导为主的现实,也提示地方人大在这一领域仍有较大的立法空间。
从内容看,各地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普遍明确了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条件、传播流程和法律责任,严格限定发布权限,规范社会传播秩序,为地震预警从技术能力转化为可靠的公共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国家层面,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正在积极推进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监测预警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完善,为地方实践提供了上位法支撑。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也拟对地震预警作出更为权威系统的制度安排。
六、新时代的修法进程与制度深化
近年来,两股力量推动着防震减灾法治向深处延伸。
一是“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要求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二是2018年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后,防震减灾被纳入大安全大应急体系,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同要求更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一轮修订工作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该法修订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25年、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改草案目前已完成多轮征求意见,进入拟报请国务院审查环节。修订草案拟完善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地震活动断层探查、群测群防、地震科普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将风险识别和消解置于防震减灾全链条的最前端,体现了立法理念从灾害管理向风险治理的深度转变。草案还涉及韧性城乡建设、加强和规范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应用等内容。
七、结语
从唐山大地震时几乎无法可依,到今天一套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50年防震减灾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演进之路。回顾这段历程,有三条线索清晰可见。
第一,大震是制度变革最深刻的催化剂。1976年唐山地震催生了我国第一批防震减灾法规,2008年汶川地震推动了防震减灾法律大修和体系重塑,灾难的教训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较为系统的回应和转化。
第二,制度演进遵循从应急到预防、从碎片到体系、从单一到综合的内在逻辑。防震减灾法治从最初的应急驱动,逐步走向预防为主、风险治理;从几部分散的行政法规,发展为多层次、系统化的规范体系;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科技、经济多种手段协同发力。
第三,地方实践为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源泉。
地震预警立法从福建起步、27个省份陆续跟进,便是生动的例证。中央立法吸收地方经验、地方立法细化和补充中央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制度生长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将纸面上的规定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任务依然艰巨。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可执行性已有明显提升,但在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裁量基准、执法与监管衔接等方面,仍有不少制度细节需要完善。
面对依然严峻的大震巨灾风险,坚持用制度管长远、管根本,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是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站在唐山大地震50周年的历史节点上审视这段历程,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未来防震减灾事业行稳致远的法治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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