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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由此迈入新阶段。

为实现司法实践与新法典的有效衔接,中山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涵盖水污染、餐饮油烟违规排放、非法填埋固废、“未验先投”行政处罚等当前多发易发问题,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三种类型,通过以案释法,警醒各类主体严守环保红线。

无证无设施直排含重金属废水,刑事民事双追责

2019年9月至2023年9月,刘某某在横栏镇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加工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暗孔直排至森树河,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81920元。刘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其自愿支付部分赔偿。就剩余118729.97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磋商无果后起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五金加工厂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18729.97元。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水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是近年来中山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类型,占比超过50%。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五金加工及其他涉及工业电镀清洗行业,违法手段以私设暗管、未处理直接外排为主,排放的废水多含重金属,对水体及土壤造成实质损害。本案的审理,对于预防涉水污染违法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临街烧烤店未设专用烟道被罚,新法典明确餐饮油烟禁止性规定

某餐饮店系一家临街商铺烧烤店,厨房配备炭火烤炉及炒炉,油烟经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位于店铺招牌左侧的排放口直接向路边排放,未配套油烟专用烟道。2024年8月东区街道办责令其限期加装专用烟道,复查时该店仍未整改,遂罚款1万元,并责令关闭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山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某餐饮店不服,诉至法院,称已加装净化设备,应视为整改完毕。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是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相关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提示餐饮经营者,须按规定设立专用烟道,将油烟引至楼顶等符合标准的位置排放。同时,行政执法应坚持“以改正为目的,预防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本案二审调解结案,也体现了这一导向。

违规转运、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可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舒某租赁罗某、郭某控制的位于翠亨新区的两处地块作为垃圾中转站,收取外市垃圾处理费,再将该垃圾交由他人运至珠海市高新区某地块就地填埋。经鉴定,案涉填埋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总体积约27894立方米,非法填埋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950.37万元。经折算,舒某等人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和费用达1700万余元。

2025年12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舒某、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舒某、罗某、郭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违规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各类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及含有特殊有害成分的建筑垃圾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害物质,此类物质应按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处置,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案被告人违法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进行转运、填埋,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且损失金额巨大,犯污染环境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项目变更后须重新环评验收,不能自行判断是否“豁免”

民众街道某公司于2015年获批洗水项目扩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该公司将洗水设备搬离,在原址建成染缸从事染色项目并投入生产。投产两年后被检查发现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经两次责令改正均未停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遂对该公司罚款152万元,对环保负责人林某罚款10.2万元。该公司、林某不服前述决定,诉至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改革意见及豁免名录,案涉项目更改属于豁免环评手续范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民众镇某公司、林某的诉讼请求。民众镇某公司、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因生产项目变更后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经环保部门验收而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本案提示生产企业:第一,不能自行判断是否属于“豁免项目”。即使企业认为变更后的生产项目符合相关豁免规定,也应在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评判。若环保部门认为不属于豁免范围,企业应重新编制环评报告并经验收,方能开展生产活动。第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必须立即停产。不能边生产边整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拒不改正”,面临更重的处罚。

水泥小作坊被罚20万元,环评看行业类别而非规模大小

岳某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水泥制品生产项目。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横栏镇政府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岳某不服前述决定,诉至法院,认为其经营场所仅80平方米、一人经营、年营业额仅一万余元,属于小型作坊,且未大量排放废水废气,故无须编制环评报告表、配套环保设施及开展自主环保验收。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岳某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小规模生产者因“未验先投”行为被处罚的典型案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项的规定,企业所从事的生产项目符合“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类别,无论生产规模大小,均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完成环保验收,才能开展生产活动。

“规模小”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本案提醒所有小微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依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吕婧 通讯员谢欣然 朱静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