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拍下了吴某某生命中最后一次意外。

视频里,79岁的吴某某从台阶上走下来。身穿城管制服的郑某亮迎面跑来,用身体将老人撞倒。老人后脑着地,送医三天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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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发生在福建福安的案件,8月7日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某亮,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按照媒体披露的起诉书,郑某亮出生于1986年,2020年6月通过劳务派遣进入福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事市容协管工作。

2025年12月20日上午,他在察阳路农贸市场附近执勤,劝阻占道经营的摊贩。检方查明,吴某某因对城管工作不满,对郑某亮进行辱骂,郑某亮多次制止没有效果。上午9时23分,郑某亮冲向老人,将其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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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倒地后,郑某亮试图把人扶起来,没有成功。他将自己的帽子垫在老人头下,拨打110和120,随后离开现场。当天9时50分,他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给出的结论是,老人摔倒时枕部着地,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最终死亡。

这些时间、动作和鉴定结果,构成了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依据。

有人看到“故意伤害罪”可能会有疑问。郑某亮或许只是想撞老人一下,没有想过把人撞死,为什么不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不要求行为人提前产生杀人的想法。检方需要证明的,是他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死亡又是这次伤害造成的。

起诉书的描述看,郑某亮冲向老人,用身体将其撞倒,这个动作带有明显的主动性。老人当时已经79岁,又站在台阶附近。年轻人用身体冲撞这样一位老人,摔倒受伤并非难以预料。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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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亮撞人后拨打急救电话,给老人头下垫帽子,并在不到半小时后到派出所投案,这些情况法院同样会审查。是否构成自首,能否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等法院认定。

如今庭审中争议最大的一段,发生在撞人之前。

起诉书记载,老人持续辱骂郑某亮。老人亲属不认可这种说法。他们称,吴某某当天并没有摆摊,只是在路边晒太阳,和一名三轮车师傅聊天。老人听力不好,说话声音比较大,看到城管执法后评论了几句,随后与郑某亮发生争执。

这两种说法有很大差别。

老人究竟说了什么,有没有辱骂,持续了多长时间,郑某亮是否先对老人有推搡、恐吓等动作,都需要证据。

周围监控拍到了两人的动作,却没有现场声音。老人已经去世,无法在法庭上说明当时发生了什么。目击者证言、其他城管人员的陈述,以及现场录音录像,便显得格外重要。

老人家属提出调取郑某亮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据亲属转述,庭审中有人给出的解释是,执法记录仪没电了。

目前,法院和福安市城管局还没有公开说明记录仪的具体情况。因此,现在不能认定设备被人为关闭,更不能认定有人删除了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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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指导意见,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单位还要制定设备配备、使用、存储和监督管理办法。

记录仪确实可能没电。问题在于,一件工作设备为什么会在执勤时没电,单位有没有检查制度,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老人是否持续辱骂城管人员,对这起案件也有实际影响。

如果证据能够证实,法院可能会把它作为案件起因,结合辱骂的内容、程度和持续时间,判断老人是否存在一定过错。这些情况可能影响量刑。

就算老人确实骂了人,也不意味着城管工作人员可以冲过去把人撞倒。言语冲突可以报警,可以由同事将双方隔开,也可以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处理。用身体攻击一名79岁的老人,不属于城管执法可以使用的手段。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老人持续辱骂,这句话便不应仅凭单方陈述写进案件事实。老人已经无法开口,法院更需要查看现场证人、前后监控和设备使用记录。

福安市有关部门在事发后回应媒体时,曾将郑某亮称为“临时工”。起诉书披露的信息更加准确,他是劳务派遣人员,从2020年起就在城管局从事市容协管工作,到事发时已经工作五年多。这不是一个刚来几天、身份不明的临时帮工。他长期穿着城管制服,按照城管部门的安排在街面工作,普通人也会把他视为城管工作人员。

一审没有当庭宣判,老人是否持续辱骂、郑某亮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双方赔偿情况如何,都要等法院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