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熊某力、张某进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告

熊某力、张某进交通违法行为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经我大队依法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后,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告如下:

通告期间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通告期为2026年08月11日至2026年8月17日。通告期满,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相关当事人及时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并接受处理,前来处理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办理地址: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一中队(吉首市武陵山路交警岗亭)

联系人:石警官

联系电话:0743-8715657(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咨询)

通告平台:“吉首警事”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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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名单)

  • 来源:吉首警事

  •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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