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点——入罪门槛因经营类型不同,能差一百倍。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下,法定刑就两档。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但什么算"情节严重",三类经营行为各有一套数额标准。
烟草。个人非法经营五万入罪、二十五万跳档。出版物。十五万入罪、五十万跳档。证券期货。一百万入罪。资金支付结算——地下钱庄、非法放贷——五百万才入罪。五万到五百万,同一个罪名。
这个差异来自司法解释而不是法条本身。立法给了框架,司法解释填了数字。背后的逻辑:专营专卖涉及国家财税命脉,管控最严。证券期货涉及金融秩序和公众投资者,管控居中。地下钱庄资金体量基数大,起刑点不设高则打击面过大。
从执业角度看,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有两条线索,数额只是其中一条。
第一条线索是"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法条的第一个短语、入罪的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对这个词做了限缩: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算"国家规定"。部门规章不算。地方性法规不算。红头文件不算。
我办过的案子里,这一层经常被跳过。侦查机关的习惯是先算流水——数额够大就移送起诉。但违反了国家规定吗?违反了哪一条国家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算国家规定,但一个农民在自己村里收玉米卖给国有粮库,没有囤积居奇、没有哄抬粮价,他的行为在"国家规定"的禁止范围之内吗?
这就是王力军案的核心。内蒙古巴彦淖尔农民,经营数额二十一万多,获利六千。一审有罪,缓刑。最高法指令再审,巴彦淖尔中院改判无罪。不是因为数额小,是因为"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层根本没过去。该案被列为指导案例第97号,我在法庭上引用过多次,法官认。
数额是第二条线索。一百万的流水不等于一百万的非法经营额——正常经营部分剥离,过账资金剔除,合法收入扣除。压在入罪门槛以下案子到头。压在跳档线以下刑期从五年以上降回五年以下。
情节上,初犯、退赃、认罪认罚。刑法第三十七条,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时机是关键——审查起诉阶段做到位,比庭上再提份量完全不同。
非法经营罪,家属搜"判几年",想要一个数字。但真正该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侦查认定的经营行为违了什么国家规定。第二,认定的数额有没有剥离空间。这两个问题没搞清楚之前,不要做任何决策。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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