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拍下了79岁吴某某生命的最后一次意外。他从台阶走下来,穿城管制服的郑某亮迎面跑来用身体将他撞倒,老人后脑着地送医三天后死亡。福建福安这起案件8月7日宁德中院第一次开庭,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郑某亮未当庭宣判。

郑某亮1986年出生2020年通过劳务派遣进入城管局从事市容协管。2025年12月20日上午在农贸市场执勤劝阻占道摊贩,检方查明老人因对城管工作不满辱骂郑某亮多次制止无效,9时23分郑某亮冲向老人将其撞倒。

老人倒地后郑某亮试图扶起没成功,把帽子垫在老人头下拨打110和120后离开,9时50分到派出所投案。鉴定结论是老人枕部着地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今儿咱就唠唠这事。

有人看到故意伤害罪可能有疑问,郑某亮或许只是想撞一下没想撞死人,为啥不以过失致人死亡处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要求行为人提前有杀人想法,检方需要证明他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死亡又是这次伤害造成的。

从起诉书看郑某亮冲向老人用身体撞倒动作有明显主动性,老人79岁站在台阶附近,年轻人用身体冲撞这样一位老人摔倒受伤并非难以预料。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郑某亮撞后拨打急救电话给老人垫帽子不到半小时投案,法院同样会审查是否构成自首能否从轻减轻要等认定。

庭审中争议最大的一段发生在撞人前。起诉书记载老人持续辱骂郑某亮,老人亲属不认可,称当天老人没摆摊只是在路边晒太阳跟三轮车师傅聊天,听力不好说话声音大,看到城管执法评论了几句随后发生争执。两种说法差别很大。

老人究竟说了什么有没有辱骂持续多长时间,郑某亮是否先有推搡恐吓动作,都需要证据。监控拍到了动作却没有声音,老人已去世无法说明当时情况,目击者证言其他城管陈述和现场录音录像格外重要。

老人家属提出调取郑某亮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据亲属转述庭审有人解释执法记录仪没电了。法院和城管局还没公开说明具体情况,因此不能认定设备被人为关闭更不能认定有人删了录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场执法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单位还要制定设备配备使用存储监督管理办法。记录仪确实可能没电,问题在于工作设备为什么执勤时没电,单位有没有检查制度出了问题谁负责。

老人是否持续辱骂对案件也有实际影响。如果证据能证实,法院可能把它作为案件起因,结合辱骂内容程度和持续时间判断老人是否存在一定过错,这些可能影响量刑。

就算老人确实骂了人也不意味着城管可以冲过去把人撞倒,言语冲突可以报警可以由同事隔开可以按单位内部程序处理,用身体攻击79岁老人不属于城管执法可以使用的手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老人持续辱骂,这句话便不应仅凭单方陈述写进案件事实。

老人已无法开口,法院更需要查看现场证人前后监控和设备使用记录。事发后有关部门曾将郑某亮称为临时工,起诉书披露他是劳务派遣人员从2020年起做市容协管已工作五年多,不是刚来几天的临时帮工,长期穿城管制服按城管部门安排在街面工作,普通人也会把他视为城管人员。

一审未当庭宣判,老人是否持续辱骂郑某亮能否认定自首双方赔偿情况如何都要等法院进一步审理。监控拍到的那一撞把执法者推到了被告席,也把执法记录仪没电这句话推到了舆论场中心。

老人已无法开口,家属要求的真相还得靠证据链自己说话。你觉得这起案件该怎么判?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