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6: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6:曾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06刑初479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取保日期:2024年5月8日
判决日期:2025年05月26日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廖某(已判决)陆续设立某某公司等公司,在未取得某某委员会经营证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曾某等人担任讲师,面向公众提供有偿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经审计,曾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700余万元。
2024年5月8日,被告人曾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曾某退缴100万元。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曾某退出违法所得37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百七十万元。被告人曾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曾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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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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