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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劳务派遣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胜诉裁决。面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联合抗辩、证人证言效力存疑等复杂局面,段建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策略调整,成功打破案件僵局,最终助力当事人取得胜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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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双重维权困局

本案当事人系由某劳务服务公司派遣至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作的电梯维修岗位员工。当事人自2007年12月入职劳务派遣公司,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处工作,双方签订多份劳务派遣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6年12月。

当事人主张,其2025年11月、12月工资一直未予支付,遂于2026年1月14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同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工单位辩称因经营困难已就缓发工资事宜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其同意,不存在恶意欠薪;派遣公司则辩称并非恶意欠薪,当事人已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两家公司还主张当事人年假已休完,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介入

专业研判锁定争议焦点

段建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专业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个层面:其一,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进而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其二,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否得到支持。

段建国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不在于表面上的工资拖欠事实本身——因为2025年11月、12月的工资确实存在延迟支付——而在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已就工资延迟支付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一事实认定将直接决定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是否成立。

精准破局

调整策略锁定举证责任分配

面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联合抗辩,段建国律师并未被动应对,而是主动调整办案策略,将论证重心锁定在“举证责任分配”这一程序法核心问题上。

段建国律师指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劳动者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虽申请两名在职员工出庭作证,试图证明已就工资缓发事宜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同意,但两名证人——一人系用工单位在职员工,一人系派遣单位在职员工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处工作——均与两家公司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段建国律师在庭审质证环节对两位证人进行了细致询问,发现两人的表述与其证言内容存在一定出入,且就通知工资缓发一事的表述上存在矛盾之处。基于此,段建国律师向仲裁庭提出:在仅有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已就工资延迟支付一事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交锋

以证据链瓦解对方抗辩

庭审过程中,段建国律师围绕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系:

第一,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确认。 段建国律师提交了当事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多份连续《劳动合同》原件,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5日起连续至2026年12月23日。派遣公司虽不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在段建国律师的坚持下,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对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申请司法鉴定。根据证据规则,派遣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仲裁庭最终确认了当事人自2007年12月25日入职的事实。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认定。 各方均认可当事人的发薪周期为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当月工资,而2025年11月、12月的工资确系在2026年1月15日才予支付——即在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之后。这一时间节点的客观事实,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举证责任。 段建国律师提交了当事人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其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31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每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而用人单位未能就当事人年假已休完的情况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胜诉落地

裁决全面支持当事人诉求

经过段建国律师的专业代理与精准发力,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其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一、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事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用工单位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仲裁庭在裁决理由中明确指出:两名证人均与两家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已就工资延迟支付一事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当事人年假已休完,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从案件受理到裁决落地,段建国律师凭借对劳动法律体系的精准把握、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以及对庭审节奏的从容掌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面胜诉的裁决结果。作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段建国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持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此次胜诉,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不可替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