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为大家详细解读一起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望天姿律师共同代理的借名买房确权胜诉案。案件历经复杂庭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帮助当事人达女士成功确认房屋所有权,保住价值百万元的房产。这起案件不仅是房产纠纷领域的典型判例,更为众多存在 “借名买房” 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在现实生活中,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年龄限制、征信问题等因素影响,借名买房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当事人达女士正是因为年龄原因无法顺利办理银行贷款,为了顺利购置房产,她选择委托亲戚王洋(化名),以王洋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贷款。
从购房的那一刻起,这套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的房屋,全部购房款、银行贷款、相关税费均由达女士一人实际出资。房屋交付之后,达女士便长期实际居住、占有、使用该房屋,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各项生活开支,是房屋真实的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然而意外突然发生,2021 年,名义购房人王洋不幸去世,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房屋产权瞬间陷入多方纠纷。
王洋去世后,其继承人对房屋权属提出争议,开发商、贷款银行也依据合同相对性,只认可登记在王洋名下的权利。一时间,达女士面临 “钱房两空” 的巨大风险:自己全额出资、长期居住的房子,随时可能被他人主张权利。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晦涩难懂的合同条款,达女士孤立无援,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望天姿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对全案事实进行梳理,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不一致时,如何确认真实权利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保护实际购房人合法权益
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律师团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逐一固定关键证据:包括达女士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流水、偿还银行贷款的转账记录、购房发票、税费凭证、房屋装修单据、物业费缴纳记录、实际居住证明、亲属之间关于借名购房的沟通记录与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闭合、强有力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达女士是唯一出资人、真实购房人、实际占有人
在法律适用上,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围绕上述法律条文,系统阐述借名买房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明确指出达女士与王洋之间存在真实的借名购房合意,达女士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占有房屋,应当认定为真实权利人。同时,律师团队提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代理意见,主张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机械依据合同外观认定权利归属。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完全采信我方法律观点与代理意见,最终作出公正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变更为达女士,判令开发商协助达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这一判决意味着,达女士终于合法拥有这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多年的担忧与困扰彻底消除。案件胜诉的背后,是律师团队对房产纠纷领域的深耕、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更是对当事人权益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
借名买房看似便捷,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登记权利人反悔、涉诉被执行、去世引发继承、家庭矛盾等,都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丧失房屋权利。在此提醒大家: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需借名的,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实际居住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属。
如果您正面临借名买房纠纷、房产确权、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将以专业能力、实战经验、负责态度,为您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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