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越想越后怕,湖南岳阳五人全副武装半夜捅马蜂窝泡酒,只顾自己不处理不收尾,留下暴怒蜂群八天后活活蛰死无辜村民,法院的判法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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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事儿是不是越想越后怕。

那五个人捅马蜂窝是为了泡酒,他们干这事儿的时候,那叫一个准备充分,防蜂面罩戴得严严实实,竹竿绑得结结实实,大半夜趁马蜂不活跃的时候下手,动作麻利,一气呵成,蜂窝到手,五个人毫发无损,欢天喜地拎着战利品回家泡酒去了。说句不好听的,他们对自己的保护,比高考准备都周全,比防疫都细致,愣是一只蜂都没被蜇到。

可他们保护完自己之后呢,剩下的事儿就不管了。

蜂窝被捅掉了,马蜂的家没了,这群马蜂不会搬家吗?不会散去吗?它们只会在这片林子里来回乱飞,到处找那个消失的巢,见什么活物靠近都觉得是凶手,攻击性比原来强了不知道多少倍。这个道理五个人知不知道?他们当然知道,戴防蜂面罩就知道马蜂会蜇人,知道马蜂会蜇人就知道捅了蜂窝马蜂会发疯,知道马蜂会发疯就知道有人路过肯定得出事。

但他们什么都没做,不喷药驱散,不挂个牌子写一句“此处有马蜂,别靠近”,连拿根树枝在地上划拉几个字都不愿意。他们怎么做的?拍屁股走人,把一颗雷埋在树林里,然后回家泡酒去了。

八天,整整八天。这八天里,那五个人可能正泡着酒美滋滋地跟人吹牛,说那天晚上多惊险多刺激,自己多厉害多牛。而那片树林里,马蜂正一天比一天暴躁,一天比一天凶猛,路过的鸟都要被追着蜇,更别说一个大活人了。

然后村民艾某来了,毫无防备地走进去了,再也没走出来。

最让人火大的是什么?是出事之后,家属悲痛欲绝找到这五个人要说法,你猜他们说什么?他们说马蜂是野生的,蜇人纯属意外。他们说这都过去八天了,跟他们有什么关系。他们说这事儿就是个倒霉催的,你们找马蜂去,别找我们。

听听,这些话你听着气不气。他们把蜂窝摘走了,马蜂暴怒是他们亲手造成的,危险是他们亲手制造的,可他们觉得自己比谁都冤,比窦娥还冤。他们的逻辑链特别有意思,摘蜂窝的时候,马蜂是“能泡酒的好东西”,摘完之后马蜂蜇人了,马蜂就成了“野生的、跟我无关的东西”。合着好处是你的,风险是大伙儿的,你赚了马蜂窝泡酒补身子,别人赔了一条命,你还觉得跟你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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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说辞你拆开看,一模一样:利益我拿走,风险你承担,出了事就是意外,跟我没关系。

可法律不认这套歪理。

家属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判定这五个人承担三成赔偿责任。五个人不服,觉得自己才担三成太冤了,他们觉得应该一成都不担,直接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三成赔偿一分不能少。

法官的道理讲得特别透彻。他说马蜂在树上本来好好的,属于自然隐患,你人不招惹它,它大概率不主动攻击人,路过的人自己注意点也能躲开,这叫自然状态。可你主动去捅了蜂窝,惊扰了蜂群,这就是人为制造危险,从你捅的那一刻起,这片树林的性质就变了,从一个有自然隐患的地方,变成了一个被人为制造了巨大安全隐患的地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谁制造了危险源头,谁就有义务消除这个隐患。你不消除,酿成后果,你就得承担责任。

这叫责任跟着行为走,不是跟着时间走。别说八天,就是八十天,只要你制造的险情还在持续,你就脱不了干系。这八天不仅不是他们免责的理由,反而是他们逃避义务的铁证,八天时间够不够你回去处理?够不够你报警说一声让村里通知大家?够不够你挂个警示牌?你什么都没做,那就说明你是明知危险存在而放任不管。

我跟你说,这五个人被判三成责任,其实已经是法律给他们的一个相对温和的判罚了。你想想,从因果链条上说,没有他们捅蜂窝的行为,艾某那天进山就不会遭遇马蜂围攻,就不会死。这条因果链干净得不能再干净,清晰得不能再清晰。判三成可能还考虑了马蜂毕竟是活物有一定不可控因素,可这五个人居然连三成都不愿意认,还上诉,你说这是什么心态。

说白了,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侥幸心理和占便宜心态。觉得野生的东西就是没主的东西,没主的东西谁拿了就是谁的,出了事那就是老天爷的事儿,跟我没关系。可他们没想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你拿走的是利益,制造的是风险,这两样东西是一体两面的,你不能只要好处不要责任,就像你不能吃了鱼还把刺吐人家碗里,然后说刺是鱼身上的跟你没关系。

还有一点特别值得琢磨,这五个人捅马蜂窝的时候防护做得滴水不漏,你看这五个人其实非常清楚马蜂的危险性,他们知道马蜂能蜇死人,所以他们把自己保护得严严实实。问题来了,你既然知道马蜂能蜇死人,你做完事之后为什么不替后面可能路过的人想一想?这不是能力问题,这就是纯粹的自私,彻头彻尾的自私。我的命是命,你们的命看造化,这种心态放哪儿都是祸害。

而且马蜂这个东西,毒性比普通蜜蜂大多了,一只大马蜂蜇一口就可能引发严重过敏反应,更别说成百上千只围攻。马蜂蜇人致死的案例,网上随便一搜一大把,过敏性休克来得非常快,可能几分钟之内人就没了,连送医都来不及。艾某就是过敏性休克当场发作,送到医院已经无力回天了。这不是小概率事件,这是捅马蜂窝之后必然会升高到危险等级的事件,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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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多人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说,以后是不是连捅个马蜂窝都不敢了。我觉得这种担心恰恰说明这个判决的意义所在,它就是在提醒所有人,你在大自然里干的每一件事都不是没有后果的,你的行为会影响别人,你要是只管自己不顾别人,法律会来找你。这不仅不会让你不敢捅马蜂窝,而是让你知道捅了马蜂窝之后该怎么做,你要么别捅,捅了就要把后续处理好,该消杀消杀,该警示警示,该通知村里通知村里,你处理干净了,真出了什么意外那你也不用担责。

可你要是只捅不收尾,把钱装兜里把命留在外面,那法律就是要让你付出代价。三成赔偿说实话都少了,对这个家属来说,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一条人命,换不回一个完整的家。你让人家老婆孩子以后怎么过,你让人家爹妈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什么滋味。那五个人赔钱赔得心疼,可人家赔的是一辈子。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细节特别戳人,就是艾某完全不知道那里有马蜂。他没有得到任何预警,没有任何人告诉过他,那片他走了几十年的林子现在变危险了。他那天早上出门的时候可能还跟家里人说去捡点柴火回来做饭,结果就再也没回来。这就是信息不对等造成的悲剧,制造危险的人掌握全部信息,无辜的路人对危险一无所知,这种不对等才是最致命的。

所以法官那句话说得真好,从自然隐患变成人为制造的危险源,性质就彻底变了。你想想,如果你走在路上有人故意挖了个坑不盖盖子,你掉下去了,挖坑的人能说坑是自己冒出来的吗?马蜂窝这个事儿就是一个道理,你把一个本来相对稳定的危险源给激活了、放大了,完了你不管了,这不就跟在人来人往的路上挖个坑然后拍拍屁股走人一模一样吗。

还有人说这五个人也是倒霉,碰上艾某过敏体质。这种说法更荒唐了,马蜂蜇人致死的案例里,过敏本来就是最主要的致死原因之一,这不是什么特殊体质,这是马蜂蜇人致死的常见路径,是完全在可预见范围内的。拿这个来辩解,就跟拿刀捅了人之后说这人血凝功能不好一样荒谬。

说到底,这个案子之所以让人心里堵得慌,就是因为从头到尾都是可以避免的悲剧。五个人如果捅完蜂窝之后处理一下,就不会有事。他们哪怕第二天去处理,也不会等到第八天出事。他们哪怕什么都不干,就拿个纸板写几个字挂在树上,也可能避免这场悲剧。但他们什么都没做,一个简单的动作都不愿意做,因为做这些事对他们来说没有任何收益,只有麻烦。

我们身边有多少这样的“麻烦”,被一些人转嫁到了别人身上,变成了别人一辈子过不去的坎。你在大街上乱扔香蕉皮,清洁工摔骨折了,你说我就扔个皮。你把装修垃圾从楼上扔下去,砸到路人,你说我不知道下面有人。你开车门不看后面,把骑车的人撞飞,你说我没注意。这些事儿说小叫不注意,说大就叫漠视他人生命,性质跟捅马蜂窝不管是一样一样的。

法律判三成责任,判的是这次的行为,敲打的是所有抱有同样心态的人。别以为自己聪明,别以为便宜占完了就完事了,别以为野生两个字能替你挡下所有责任。你制造的坑,早晚会有人掉下去,到时候找你算账的时候,你再怎么喊冤也没用。

这笔账,算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