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2011年相识同居。2013年张某购西安房屋,总价62万,首付21万,贷款41万,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自2013年6月起按月转账4380元还贷至2016年。分手后王某起诉确认73.88%份额,主张支付10万首付、6万装修款及其他还贷转账。张某主张10万系借款已还,部分转账系其他往来。焦点:同居期间登记一方名下的房屋,另一方出资如何认定?
双方争议
王某主张:购房前转账10万元系首付;2016年两笔转账(合计43850元)系还贷;出资6万元装修,应确认73.88%份额。
张某主张:10万元系借款,已于2013年4月通过某甲公司转账99500元偿还;王某2016年转账方式与之前按月还贷不符,系其他经济往来;装修款无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12.2%份额
一审认定:10万元首付证据关联性不足,不予支持;2016年两笔转账与按月还贷习惯不符,无用途证明,不予认定;装修款无证据,不予支持。根据王某按月转账4380元还贷事实,确认其归还银行贷款本金75668.26元,按房屋总价62万元计算,认定享有12.2%份额。王某上诉。
二审维持:另案判决查明某甲公司曾向王某转账99500元,王某主张系材料款但未举证,不足以证明10万元系首付。2016年转账与还贷方式不符,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不能认定为还贷。装修款无证据。一审份额计算正确。
普法点睛:同居析产中的出资认定规则
一、出资认定的证据标准。 登记一方名下的房屋,另一方主张份额须提供充分出资证据。法院审查金额、时间、方式、用途。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佐证(备注、聊天、协议),且对方主张为其他性质款项的,法院可能不予认定为购房出资。
二、转账用途的证明要求。 主张特定用途的转账,除记录外还需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转账方式若与双方长期交易习惯不符,且对方主张其他经济往来,法院可能不认定为该特定用途。
三、“借款”与“购房出资”的区分。 综合审查经济往来习惯、款项金额、借款手续、还款记录等。若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款项与首付不完全对应,可能不认定为购房出资。
四、份额计算方式。 非登记方份额通常以实际出资额占房屋总成本比例计算。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份额为偿还本金占房屋总价比例。装修款等若能证明且与房屋增值相关,可纳入计算,但须充分举证。
本案提醒: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额和份额;大额转账注明用途,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借款应保留借条;分手后主张份额须提供完整出资证据(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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