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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发票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人被带走了,还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简单直接的回答是:可以申请。但能否获批,取决于涉嫌的具体罪名、涉案金额、社会危险性评估以及当事人的补税挽损与悔罪表现。

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而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法律框架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虚开发票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全有权提出申请。

明确涉案罪名:专票与普票的取保难度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虚开发票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其法定刑和取保难度存在显著差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针对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该罪起刑点为税款数额10万元;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若涉案税款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其社会危险性极高,取保候审的难度极大。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针对的是上述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根据《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100张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此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相较于专票犯罪,普通发票案件的整体刑期较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争取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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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较轻刑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特殊身体状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在此类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司法机关如何评估“社会危险性”?

在涉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主要考量以下维度:

证据固定程度:虚开发票案件高度依赖账册、资金流向、发票流向、金税系统数据等客观书证。如果关键证据已由侦查机关提取并固定,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降低,取保的概率会相应提升。

涉案身份与地位:嫌疑人是虚开犯罪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如开票中介、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是仅听从安排的财务人员、从犯?从犯及初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通常较低。

认罪认罚态度: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评估其主观恶性和配合诉讼意愿的重要指标。

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的“关键筹码”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挽回税收损失”是争取取保候审及从宽处理的核心突破口。

积极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根据《2024年涉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提起公诉前被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积极挽回税收损失,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或涉案企业若能配合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将极大降低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争取取保候审的“硬通货”。

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若涉案主体为单位犯罪,且符合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适用条件,企业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申请启动合规整改。在合规考察期内,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司法机关通常会对涉案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的实务建议

申请取保候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工作,提交申请书时应重点论述以下要点:

精准论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结合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等,论述其无逃跑、串供或继续犯罪的可能。

提供补税挽损的客观凭证:详细列明已补缴的税款、滞纳金数额,并附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缴款凭证,证明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挽回。

合理利用诉讼节点:在侦查阶段的“37天黄金救援期”(特别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内),以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

律师特别提醒: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严格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我国法律允许采取“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但任何宣称“有关系、花钱即可捞人”的承诺均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涉税案件财务逻辑复杂、证据链条长,建议在案发初期及时引入专业税务律师进行研判,依法合规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