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汕头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网红商圈等重点区域,围绕热销肉品、地方特色加工肉制品等重点品类开展全链条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标签标识违规、经营过程管控缺失、虚假违法广告、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查办多起违法案件,全方位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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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汕头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网红商圈等重点区域,围绕热销肉品、地方特色加工肉制品等重点品类开展全链条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标签标识违规、经营过程管控缺失、虚假违法广告、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查办多起违法案件,全方位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汕头市龙湖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6年4月10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肉制品专项现场检查,在对汕头市龙湖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场所及成品冻库核查时,现场查获一批已打包完毕、待对外批发销售的预包装“潮汕卤香牛六拼”产品。

经查,该食品厂虽具备食品生产资质,但成品分装环节未落实标签标注法定要求,涉案卤制肉制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缺失生产日期、配料清单、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全部强制标注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载明法定事项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无标签“潮汕卤香牛六拼”合计116斤;二是处以罚款10000元。

  ●市场监管提示:所有对外销售的预包装肉制品,无论批发、零售渠道,均须完整规范印制合规标签,生产日期、配料、生产厂家、保质期等法定强制标注内容。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成品标签出厂自查制度,严禁生产、贮存、售卖无标签、缺项标签肉制品。未规范标注标签的待售预包装肉制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没收并面临高额罚款。

  【案例二】汕头市龙湖区某肉丸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2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辖区农贸市场肉制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鸥汀综合市场猪肉区个体户徐某经营的肉丸店开展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为门店自制散装猪肉丸、肉卷。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门店制售的猪肉丸、肉卷检出二氧化钛(食品复配增白着色剂)。经查,经营者为迎合消费者片面审美认知,违规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增白着色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氧化钛不得在肉丸、肉卷等生鲜肉糜制品中超范围使用,当事人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固定抽检报告、销售台账等证据,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必须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为美化外观、提升卖相违规添加着色、增白类添加剂。农贸市场、沿街熟食店自制肉丸、肉卷、肉糜类产品需完整留存添加剂采购凭证与使用记录,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常态化抽检,检出违规添加剂一律从严查处。

  【案例三】汕头市濠江区某百货商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酱香味泡鸭掌”案

  ●2026年5月27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在辖区某百货商城抽检预包装熟食“酱香味泡鸭掌”(生产日期:2026-04-23)。经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标准限值,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赴该百货商城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场已于6月18日签收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结论无异议,并第一时间完成该批次泡鸭掌全线下架并启动产品召回。执法人员调取了涉案产品进销货台账、供货商资质、生产企业证照及出厂自检报告并取证。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熟食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经审批,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城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商超、便利店等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熟卤、泡制熟食严格管控储存温湿度,定期自查在售熟食保质期与感官状态。经营者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须第一时间下架、召回、封存问题产品并追溯上下游供货商。

  【案例四】汕头市澄海区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12月17日,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冷链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对位于凤翔街道金鸿公路恒源冷链物流园内的澄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查获成品“火山石地道肠”一批。

  经查,该产品外包装存在两处虚假标注:一是产品标称“纯肉制作”,但配料表明确标注含有淀粉等辅料,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二是标签标注“火山石地道肠(台湾)”误导消费者,产品实际生产产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当事人通过虚假文字虚构原料、产地信息误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

  澄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地道肠”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18501.97元。

  ●市场监管提示:香肠制品是低龄消费者青睐肉制产品之一,也是市监部门的监管重点产品。相关生产企业标注在产品标签、外包装的宣传文字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构原料成分、产地、工艺等信息。“纯肉”“原产地”等宣传描述须配套完整检测、溯源佐证材料,严禁以此误导消费者;标签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惩戒。

  【案例五】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某腊味店涉嫌冒用食品生产者名称案

  ●2026年5月7日,市12315政务热线转办群众举报工单,反映潮南区抖音线上店铺“峡山某腊味店”销售熏鸭腿时冒用其他企业食品生产资质。2026年5月8日,潮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核查取证。

  现场查实三项违法事实:一是抖音网店产品参数页面擅自标注熏鸭腿生产企业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二是门店在售熏鸭腿等腊味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三是经营者无法提供标称企业对应的供货合同、进货票据、委托加工协议等合法来源材料,无法证实产品与标注企业存在真实供销关系。当事人线上冒用正规食品生产企业名称销售无标识腊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潮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市场监管提示:短视频、直播、外卖等线上渠道销售肉制品,线上宣传页面与产品实物包装信息必须保持统一、真实可溯源,禁止冒用第三方食品生产企业厂名、生产许可信息。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完整留存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材料,不得售卖无标识产品。线上线下双重违法将合并从严查处。

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