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借了弟弟1000万,事后伪造证据想赖账,两级法院却说这不算诈骗
一个特别普遍的认知误区:只要钱到了对方手里,事后又发现对方造假赖账,很多人下意识就会定调 —— 这铁定是诈骗。尤其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一旦债务人在诉讼里耍了小聪明、提交了假证据,债权人第一反应往往是要去报案告诈骗,不少办案思路也容易顺着 “事后赖账→事前骗钱” 的逻辑倒推定罪。
但今天张智勇律师聊的这起上海二中院的二审无罪案,恰恰把这条逻辑的漏洞戳得明明白白:亲姐弟之间的 1000 万借款,债务人拿到钱后,居然联合家人伪造证据想把债务一笔勾销。乍听之下完全是教科书式的 “骗钱赖账”,可一审法院直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依然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这不是什么理论观点,是一份已经生效的经典判例,其中的裁判规则,对所有身陷民间借贷纠纷、担心被指控诈骗的人来说,都极具参考价值。
本案一审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XX)宝刑初字第 6XX 号;二审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XX)沪 0X 刑终 4XX 号。涉案金额 1000 万,按照上海地区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早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档位,一旦定罪,量刑起步就在十年以上
案子的当事人是亲姐弟三人:小弟丁某 A 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手里资金充裕;大哥丁某 B 想找小弟借 1000 万拿去对外投资,小弟觉得风险太高,当场就拒绝了。眼看借钱没戏,二姐丁某 C 出面了。她跟小弟打包票,这笔钱算她个人私下借的,还款责任全由她担。小弟念及姐弟情分,也相信姐姐的还款能力和承诺,最终同意出借。很快,1000 万就从公司账户打到了大哥丁某 B 的银行卡里。为了把手续做扎实,转款第二天,丁某 C 专门签署了《支付申请书》,白纸黑字确认这笔 1000 万是她的个人用款,已经全额收到,由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甚至还专门做了公证。
按说手续齐全、权责清晰,就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可等到公司起诉丁某 C 追讨欠款的时候,意外发生了:丁某 C 和丁某 B 联手,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支付指定书》和《股东会决议》,反过来主张这 1000 万根本不是什么借款,而是公司本该付给丁某 B 的投资回报款,想直接把这笔千万债务彻底抹掉。
听到这儿,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钱拿到手就翻脸,还伪造证据赖账,这不是诈骗是什么?也难怪公诉机关会以诈骗罪起诉。把事实串起来看,太符合大众对 “诈骗” 的朴素认知了:钱拿到了,事后造假了,不想还钱了,顺理成章就能倒推出 “从一开始就是编理由骗钱” 的结论。但两级法院偏偏都作出了无罪判决。核心原因就在于,法院没有被表面的 “赖账造假” 带偏,而是抓住了诈骗罪认定最核心的三个底层问题,一层层把定罪逻辑给拆透了。
无罪核心逻辑一:定罪不能脱离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很多刑民交叉案件容易办偏,就是一上来就盯着 “有没有造假” 大做文章,却跳过了最基础的前提:这笔交易本身,到底是不是真实的民事关系?
法院审理后明确,丁某 B 借钱被拒,不代表丁某 C 出面借款就是虚构事实。这笔借贷关系的核心,是丁某 C 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信用出面借款,丁某 A 也是基于对二姐的信任和还款承诺,才同意出借资金。双方有书面的借款确认文件,有公证手续,款项交付清晰明确,本质上就是一笔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至于钱最终是丁某 C 自己用了,还是转给了大哥丁某 B,属于借款的实际用途问题,不影响借款关系本身的真实性。
不能因为实际用钱的人不是借款人本人,就直接否定借款的合法性,更不能一上来就把它定性为 “虚构借款理由骗钱”。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是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刑事审判不能突破的底线。
无罪核心逻辑二:欺骗行为必须是取得财物的原因,顺序不能乱
诈骗罪的构成,有一条严格且不能颠倒的因果链条:行为人先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说白了,一定是“先骗,后拿钱”,欺骗行为是取得财物的直接原因。这个顺序一旦乱了,性质就完全变了。
而本案最核心的事实恰恰是:所有的伪造证据、否认借款的行为,全都发生在借款完成之后,也就是公司起诉追债的民事诉讼阶段。丁某 C 和丁某 B 造假的目的,不是为了把钱骗到手,而是为了在已经欠钱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造假逃避还款责任。这属于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严重的话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但它自始至终都不是当初取得 1000 万借款的手段。
你不能用事后赖账的欺骗行为,反过来倒推行为人借钱的时候就有诈骗故意。把事后的过错算到事前的头上,本质上就是搞错了因果关系,这也是很多民间借贷纠纷被误判成诈骗的核心原因。
无罪核心逻辑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靠事后行为简单倒推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而且这个目的,必须是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很多人会说,她都造假赖账了,难道还不是想非法占有?但司法认定不能这么简单粗暴。事后不想还钱,和事前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在刑法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清楚:虽然丁某 C 事后伪造证据、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非常不诚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丁某 C 在出面借款、签署《支付申请书》的时候,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这 1000 万的主观故意。借款发生时,她签了书面文件、做了公证,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她当时就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打算拿到钱就转移挥霍。后续的赖账造假,可能是诉讼过程中临时起意的侥幸,也可能是资金周转出了问题后的无奈选择,但不能反过来证明她从借钱的第一天起,就是冲着骗钱来的。
刑事定罪讲究主客观相一致,主观目的不能靠事后行为简单倒推,必须有行为当时的客观证据支撑。这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关键防线。
必须厘清的两条边界:别把无罪判决读成"免责指南"
看到这儿肯定有人会问:照这么说,借钱后伪造证据赖账都没事了?这绝对是对判决的严重误读,我必须把两条边界讲透。
第一,造假赖账不是不用担责,只是不构成诈骗罪。丁某 C 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身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在民事层面,伪造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她依然要承担全额还款责任,还会因此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还可以对她处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如果她在造假过程中还伴随指使他人作伪证、伪造公司印章等行为,也可能进一步触及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罪名。这份判决的核心,只是说她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说她的行为合法。民事违法、司法惩戒和刑事犯罪,有各自清晰的边界,不能因为一个行为有错,就直接套上最重的刑事罪名。
第二,也不是只要有借条、有手续,就一定不构成诈骗。反过来讲,这条边界同样重要。并非签了借条、走了转账,就绝对碰不到诈骗红线。如果行为人从借钱一开始,就虚构了借款用途、隐瞒了自己早已资不抵债的真实情况,打借条只不过是骗取对方信任的幌子,钱一到手就立刻挥霍、转移、失联跑路,那哪怕形式上再像民间借贷,也照样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借条,而是借钱的时候,到底是真的有借款意愿,还是以借款为名行骗。
面对诈骗指控,别只说"我没骗人"
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正常的生意往来、民间借贷,一旦钱还不上了,或者诉讼里有了点不规范的操作,就被指控诈骗。很多当事人慌了神,翻来覆去只会说 “我没有骗人”,但这样的辩解在刑事指控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
这份生效判决其实给了所有当事人一个非常清晰的应对思路:想要推翻诈骗指控,不能只喊冤,要拿出实打实的证据,把这几个核心问题讲清楚:第一,基础的交易关系、借款关系是不是真实存在?对方当初出借资金、支付款项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第二,所谓的 “欺骗行为”,到底发生在取得钱款之前,还是钱款到手之后?它是不是对方付钱的直接原因?第三,款项拿到手之后实际用用了哪里?有没有用于约定的用途?有没有肆意挥霍、恶意转移?第四,有没有真实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据?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还是后来客观情况变化导致还不上?
说到底,刑民交叉的案子,最忌讳的就是“以结果倒推主观”。有债务纠纷不等于就是诈骗,事后赖账不等于事前诈骗,诉讼中有不诚信行为,也不等于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该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工具。一份好的判决,从来不是谁看起来更有理就偏向谁,而是严格守住犯罪构成的边界,既不让真正的骗子逃脱制裁,也不让普通的民事纠纷,套上刑事犯罪的枷锁。
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宝刑初字第 679 号
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沪 02 刑终 416 号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