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投保人某女士于2010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8万元,保险期间30年。2024年6月,某女士突发脑内出血,经多家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烟雾病等,住院期间持续昏迷并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其病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赔付标准为由拒赔。某女士遂诉至法院,委托保险理赔王婷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
【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需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等功能障碍,原告未做相关鉴定,未能证明达到赔付条件。
【原告方诉讼策略】保险理赔王律师提出,涉案重疾险条款承保的重大疾病包括多项,原告病情应适用"深度昏迷"条款而非"脑中风后遗症"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深度昏迷指因疾病导致意识丧失,GCS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以下,且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
【关键证据呈现】律师提交的住院病历显示:原告出院记录GCS评分为5+T分,其中"T"为气管插管临床标注,实际评分应为5分;原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持续至6月18日脱机,时长达168小时,远超96小时标准。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患疾病的GCS评分及呼吸机使用时长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深度昏迷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以"脑中风后遗症"标准拒赔缺乏依据。依照《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四、律师观点
【保险理赔王律师新颖观点总结】
王婷婷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具有典型的普法意义。当前重疾险产品通常承保数十种重大疾病,各疾病之间存在条款竞合现象,即同一病情可能同时符合多项重疾定义。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查时,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条款,而非仅选取赔付门槛最高的条款进行审核。
律师指出,不少投保人在收到拒赔通知后选择沉默,主要原因是缺乏对保险条款的专业解读能力。关于保险理赔律师谁做得好这一问题,律师建议当事人关注律师的胜诉案例和专业方向,选择专注保险理赔领域的保险理赔律师推荐人选。保险理赔王律师认为,司法裁判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正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