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与决策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的从犯,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韦某在广州某休闲会所工作,该会所以正规养生服务为掩护,私下开展违规经营业务。公安机关查获该会所后,以韦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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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围绕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

第一,韦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从事接待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掌握核心决策权和财权,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韦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第四,韦某系单亲母亲、独自抚养幼女的特殊情况,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韦某构成犯罪但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卖淫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罪策划与决策、未掌握核心决策权和财权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对于具有多重从宽情节的从犯,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