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班子一起举手通过的,出事却只拿他一个人开刀,合法吗?

前阵子所里来了位家属,拎着一摞厚厚的材料,坐下没说两句话眼眶就红了。她丈夫在一家国企任中层,单位几个人搭伙违规操作出了事,查来查去,最后刑事追责的重心全落到了她丈夫头上。她怎么都想不通:明明是班子会上集体拍的板,流程上好几个人都签了字,凭什么别人只是挨个处分,偏他要被留置、要担刑事责任?

这种委屈和不解,我在职务犯罪的咨询里听得太多了。只要是多人共同履职出的事,家属十有八九都会问一句:凭什么盯着我们不放?

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件事说明白:多人一起违规出事,刑事责任到底怎么分,谁该担主责,谁只是次要责任。我不说空泛的法条,全是这些年办案子摸出来的实务逻辑,你看完至少能搞明白,板子为什么会落到那个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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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默认:谁官大,谁就一定担主责

很多人脑子里有个根深蒂固的惯性: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谁职务高谁就该负主要责任。放到职场问责、行政处分里,这个逻辑或许还有几分道理;但真到了刑事法庭上,这套根本行不通。

真要划分责任轻重,看的从来不是名片上的头衔,而是你在整件事里到底起了多大作用。主犯是组织、牵头、主导整件事的人,是推着违规往前走的核心动力;从犯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或是被裹挟着参与的人。划这条线的标准是行为、是因果、是实际参与度,不是职级排名。

我们早年办过一起国企违规出借资金的案子,分管财务的副总在最终审批单上签了字,所有人一开始都默认他铁定是主犯。可卷宗翻到底才发现,从找借款方、做虚假贸易背景材料,到绕开风控部门、一步步推着流程往上报,全程都是下面的业务主管在操盘。副总只是听了口头汇报没细审,见前面几个环节都签了字,便顺水推舟落了名。

最后法院认定的主从关系,和最初所有人的猜测完全反过来。你看,签字的人未必是主责,官大的人也未必担最重的刑。真要往细了抠,每一笔责任都得落到具体行为上,不能只看表面的职位和签名。

真要分责任轻重,就往这四个地方挖

共同履职的案子看似复杂,几个人七嘴八舌各说各的理,但真要厘清谁轻谁重,其实有清晰的判断主线。把这四层捋明白,责任分配基本就不会偏。

先看:这件事到底是谁拍的板

首先要搞清楚,违规的念头是谁提的,最终是谁拍板定下来的。是某个人私下牵头撺掇的,还是走了正式的集体研究程序,又或是完全按上级指令执行的,性质天差地别。

很多家属最爱说的一句话是:“这是班子集体定的,凭什么只找他一个人?” 这话得打个折扣。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写得很明白: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照样要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犯罪里,虽然没有单独的司法解释逐条列明,但实务里的裁判逻辑是一致的 —— 不是凑够几个人开个会,就等于人人有责、又人人无责。

更何况,很多 “集体研究” 只是走个过场。有的是一把手先定了调子,拿到会上走一遍程序,其他人只能附和;有的是分管领导把方案都做好了,开会只是通知一声。这种看似集体决策、实则个人主导的情况,牵头拍板的人责任肯定最重。

再看:违规的局,是谁具体布的

拍板只是第一步,真正把违规从想法变成现实的,是中间具体执行的人。文件是谁起草的、流程是谁改动的、关键信息是谁隐瞒的、漏洞是谁补上的,这些具体动作落在谁身上,谁的责任分量就不一样。

很多案子里,签字的领导只是最后一关的 “守门员”,真正铺好路、搭好台的,是前面的经办人。有不少案子,经办人故意隐瞒关键风险点,把材料做得天衣无缝,误导领导签字审批。表面看是领导决策失误,往根上挖,其实是经办人刻意引导、一手推动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具体操盘的人,责任未必比签字的领导轻。

再捋:谁是真知情,谁是被蒙蔽

责任大小,和知情程度直接挂钩。同样是签了字,有的人对违规的前因后果一清二楚,甚至主动配合打掩护;有的人只是按流程走形式,根本不知道背后藏着猫腻,二者的主观过错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反过来也一样。有的人全程没在任何文件上签过字,但私下里打招呼、递条子,对违规行为心知肚明,甚至主动提供便利、放任结果发生。这种 “隐身在背后” 的人,哪怕没有签名,只要证据能证实他的参与度,照样要担重责。

只看签名位置、只看有没有露面,很容易看走眼。刑事追责看的是你实际做了什么、知道什么,不是看你有没有站在台前。

最后算:危害结果是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刑法最讲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最终的危害结果,谁的责任就最实。

几个人都有违规行为不假,但有的行为只是走了个过场,对结果没什么实质影响;有的行为却是捅出娄子的直接原因。比如违规放款的案子,有人只是在中间环节签了个字,有人却是直接把钱打出去的人;再比如项目审批出事,有人只是走了个形式审核,有人却是负责核查核心材料的关键岗位。

同样是违规,离危害结果越近、作用力越直接,责任自然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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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清故意还是过失,再谈主从犯

很多家属一上来就说 “我们是共同犯罪,他是从犯”,但先别急着下结论。不是所有 “一起出事” 的情况,都能套共同犯罪的规则。

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是滥用职权类的案件 —— 明知道这么做违规违法,还几个人凑在一起主动去做,彼此有合意、有配合,这才叫共同犯罪,才能按主犯、从犯的规则来划分责任。

但玩忽职守类的案件不一样,本质是过失犯罪 —— 要么是疏忽大意,该尽的职责没尽到;要么是过于自信,觉得不会出问题就放松了要求,最后酿成了后果。几个人都失职了,凑到一块出了事,这种情况刑法第二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不能套主犯从犯的规则,得每个人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过失程度,分别定罪量刑。

简单说:故意合谋干坏事,才分主从;大家都粗心大意闯了祸,各算各的账,谁的职责越关键、谁的疏忽越严重,谁就判得重。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上来就主张从犯,方向从一开始就偏了。

也先别急着往犯罪上靠,违纪和犯罪是两码事

还有个特别常见的误区:只要是违规履职出了事,就默认是刑事犯罪。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

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刑法的犯罪门槛,中间隔着很长的距离。流程不规范、审批有瑕疵、管理有漏洞,甚至违反了工作纪律,这些大多属于违纪违规的范畴,对应的是党纪政务处分、降职降级,未必就能上升到刑事追责。

刑事追责有它严格的标准:行为得符合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要有过错,客观上要达到值得动用刑罚的危害程度。有些多人违规的案子,说到底就是管理混乱、工作失误,或是一般性的违纪,根本够不上犯罪的门槛。

办案这么多年,张智勇律师始终觉得,职务犯罪辩护里很重要的一道防线,就是防止把经济纠纷、管理瑕疵、普通违纪问题,简单粗暴地刑事化。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这条边界,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

留置阶段,家属最该做的不是托关系

如果案子已经走到监察调查、人被留置这一步,家属最容易乱了阵脚,四处托人找关系,想把人 “捞” 出来。我得把丑话说在前面:这种路子十有八九是骗局,钱花了不少,事半点办不成,搞不好还把家属自己也搭进去。

首先要明确: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凡有人拍胸脯说 “我能进去见面”“我能摆平案子”,不用多想,直接拉黑。

这个阶段家属真正能做的,是依法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把家里能证明责任轻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整理出来。律师在这个环节,主要是在外围做法律分析和材料梳理,帮家属把事情的责任边界理清楚,把该提交的情况说明准备规范,指导家属依法依规表达合理诉求,而不是去走什么旁门左道、搞什么私下勾兑。

很多人问,把主从责任掰这么清楚有什么用?往大了说,是罪刑相适应,是谁的责任谁担,不该担的不能硬扛;往实际了说,一旦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这对最终的刑期影响非常大。把角色和因果查清楚,不是钻法律空子,是实打实的辩护空间。

有太多 “集体决策、个人担责” 的场面,也有不少 “台前签字、幕后操盘” 的反转。共同履职的责任认定,从来没有 “谁官大谁全担”“谁签字谁倒霉” 的简单公式。

每一笔责任,最终都要落到证据上:他到底做了什么、知道多少、在整件事里起了多大作用。如果你家也碰到了这类情况,先别急着喊冤,也别慌着认下所有责任。把来龙去脉理清楚,把事实证据捋扎实,才是后面所有应对的底气。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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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