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孟杰

近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提出,鼓励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城市边角地、政府储备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工作指引》明确了各类土地的利用路径。规划为独立占地的社会停车场用地。按照协议出让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合理确定出让底价。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

批而未供土地、边角地、政府储备土地中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地块。可申请土地短期利用,编制土地短期实施利用方案,批准后可按照租赁方式供应,建设过渡性公共停车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按程序申请续期;不再续期的,由建设单位或租赁人负责恢复土地原状。

批而未供土地、边角地、政府储备土地中不具备规划调整条件的地块。允许相关项目承接主体参照《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提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材料,经区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可按程序申请续期;不再续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鼓励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增建公共停车设施。符合规划和主体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可简化用地手续,不调整用地性质、不增收土地价款。

已建成小区的空闲土地。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可利用小区内部空闲土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增收土地价款。

同时,《工作指引》提出,要对此类土地简化审批程序,利用批而未供土地、边角地、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按《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区级联席会议审定程序执行,提升审批效率。涉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施工前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竣工后完成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即可投入使用。

在对此类土地的使用中,采用全生命周期监管,按照“临时使用、到期还原”原则,在用地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退出条件和期满恢复原状的义务。使用期限届满且未获延续的,由建设单位或租赁人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场地原状。期满拆除的不予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另外,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对社会开放,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泊位信息实时共享、停车资源统筹调度和高效利用。